案号:(2026)X检刑不诉字第0XX号
2025年5月至7月,钟某(化名)系某小型五金加工厂实际经营者,工厂主要从事金属表面处理加工业务。生产过程中,工厂配套的废水处理设备因核心部件老化发生故障,导致部分生产废水在未经完全处理的情况下外排。经环保部门检测,外排废水中镍浓度超过排放标准限值的4.2倍。
生态环境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上述情况后,立即责令工厂停产整改。钟某接到通知后当日即停止生产,并在三日内委托专业环保公司完成设备更换,整改后废水排放持续稳定达标。侦查机关以钟某涉嫌污染环境罪立案侦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钟某家属委托专业的污染环境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核心辩护目标为争取不起诉决定。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详细核查了工厂的生产记录、设备维护档案、整改方案及验收报告,重点围绕主观过错、排污行为性质、整改效果及社会危害性四个方面展开辩护。
辩护词
尊敬的检察官:
受本案犯罪嫌疑人钟某委托,我作为污染环境罪律师,依法向贵院提交如下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钟某的行为虽客观上造成了废水超标排放,但不符合污染环境罪的起诉条件,建议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具体意见如下:
第一,钟某不具有污染环境的主观故意。污染环境罪在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即明知排放行为违法仍实施。本案中,废水超标排放系设备突发故障所致,钟某在设备故障前一直正常运转废水处理设施,日常监测记录显示此前排放均符合标准。设备故障发生后,钟某第一时间停产整改,不存在放任超标排放的主观心态。
第二,超标排放时间短、范围小,未造成实质性环境损害。设备故障发生于2025年5月下旬,钟某在接到环保部门通知后当日即停产,实际超标排放时间不足72小时。根据2026年最新司法解释,污染环境罪入罪需满足“通过暗管、渗井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污”“非法排放危险废物三吨以上”“重金属超标三倍以上”等明确情形。本案中,钟某未采用任何逃避监管方式,排污系设备故障导致的偶发事件,超标倍数虽达4.2倍但排放总量极少,未造成周边水体或土壤污染。
第三,钟某积极整改,已彻底消除环境风险。案发后,钟某在三日内完成设备更换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验收,整改后废水排放持续稳定达标。根据2026年3月“两高”修改后的司法解释,行为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可以从宽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第四,钟某系初犯,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小。钟某经营的小型加工厂系家庭主要经济来源,其本人无犯罪前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若对其提起公诉,不仅将导致工厂倒闭、工人失业,也不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
综上,辩护人认为钟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已积极整改消除环境风险,恳请贵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钟某实施了污染环境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积极修复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不起诉。
本案是2026年司法解释修改后,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获得不起诉的典型案例。2026年3月“两高”修改后的司法解释明确将“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作为可以从宽处罚的酌定情形,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
本案的成功辩护体现了三个要点:一是精准把握污染环境罪的主观故意要件,将设备故障与故意排污严格区分;二是充分利用最新司法解释关于生态修复从宽的规定,将整改行动转化为出罪事由;三是注重企业生存与环境保护的平衡,避免“办一个案件、垮一个企业”。赵飞全律师在辩护中紧扣主观故意、整改实效和社会危害性三个核心维度,为同类小微企业环保案件的辩护提供了重要参考。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