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掩隐罪不起诉:专业的掩隐罪律师赵飞全成功争取相对不起诉

2026-09-13

一、案件基本情况

被不起诉人钟某,男,2001年出生,广东省某市人,无固定职业。2025年10月,钟某在网吧结识了绰号“胖子”的社会人员。“胖子”以请吃饭、充值游戏币为诱饵,要求借用钟某的银行卡用于“生意周转”。钟某虽然隐约意识到对方可能从事违法活动,但碍于朋友情面且贪图小利,仍将自己名下的一张银行卡出借给“胖子”使用。

该银行卡随后被用于接收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刘某等人的被骗款项共计人民币5200元。案发后,钟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出借银行卡的事实,并在家属帮助下全额退赔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书面谅解。

公安机关以钟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移送审查起诉。钟某家属委托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钟某,全面梳理案件事实。经查阅全部案卷材料,赵飞全律师认为本案存在多个从宽处理的法定和酌定情节,依法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赵飞全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起诉法律意见书,核心辩护观点如下: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依法担任钟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的辩护人。经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辩护人认为钟某的行为虽已触犯刑法,但犯罪情节轻微,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对不起诉条件。理由如下:

第一,涉案金额极小,刚达立案标准。 本案涉案金额仅为5200元,属于掩隐罪入罪数额标准的最低档。根据2025年新司法解释第三条确立的‘数额+情节’综合认定标准,对于数额较小且无其他严重情节的案件,应当从宽处理。

第二,钟某具有自首情节。 钟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三,钟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极低。 钟某案发时年仅24岁,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其出借银行卡的动机系贪图小利,并非职业犯罪,教育挽救的可能性极大。到案后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

第四,钟某已全额退赔并取得谅解。 案发后,钟某家属积极联系被害人,全额退赔了5200元,被害人出具了书面谅解书,社会矛盾已得到有效化解。

第五,新司法解释第四条明确规定,认罪认罚并积极配合追缴,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 钟某完全符合该条规定。

综上,恳请检察机关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给这个年轻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赵飞全律师还积极推动检察机关召开不起诉听证会,邀请听证员、被害人代表等参与评议。听证会上,赵飞全律师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角度,充分论证了不起诉的正当性和必要性。

三、判决结果

2026年3月,检察机关经审查并召开听证会后,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钟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赔、取得谅解等多项从轻情节,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钟某不起诉。已收取的保证金一并退还。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2025年新司法解释施行后,掩隐罪不起诉领域的典型成功案例。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掩隐罪律师,精准把握了新司法解释第四条关于“情节轻微可以不起诉”的规定,通过系统论证自首、认罪认罚、退赔谅解等多重从宽情节,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决定。

本案的辩护启示在于:掩隐罪案件并非一旦涉案就必然起诉判刑。对于涉案金额小、主观恶性低、具有法定从宽情节的初犯偶犯,辩护律师应当积极争取不起诉,避免当事人留下刑事案底。这既符合新司法解释“精准化、差异化”的司法理念,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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