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6)BJYZ刑初字第X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钟某(化名,男,35岁,北京某外企高管),2025年应友人邀请参加了一场私人聚会。据钟某陈述,邀约人周某以“朋友聚餐”“商务交流”为名邀请其前往,到达现场后方才发现聚会性质与预期不符,现场存在多人性行为。钟某因碍于社交情面未能立即离开,但全程未主动参与任何淫乱行为。
案发后,公安机关以涉嫌聚众淫乱罪对钟某刑事拘留。钟某家属紧急委托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钟某,并全面调取了钟某与邀约人之间的全部微信聊天记录、现场监控视频以及同案人员笔录。
辩护词(节选):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作为专业的聚众淫乱罪律师,接受被告人钟某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钟某犯聚众淫乱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钟某不构成犯罪。
第一,钟某不具有聚众淫乱的主观故意。聚众淫乱罪是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明知聚众淫乱的性质而自愿参与。本案中,钟某系被邀约人以正常社交活动名义蒙骗到场,到场后虽发现气氛异常但因社交压力未能立即离开,这恰恰说明其主观上对淫乱活动持否定态度。
第二,辩护人完整固定了诱骗邀约的证据。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邀约人从头至尾未向钟某透露聚会真实性质,反而多次以‘正常聚餐’‘朋友聚会’等表述进行诱导。钟某在得知真相后表现出明显的抗拒和不适。
第三,辩护人调取了现场客观佐证。酒店监控录像、同案人员笔录均能印证钟某到场后存在躲避、拒绝、尝试离开的行为,佐证其主观排斥、无主动参与意愿。
综上,钟某系被蒙骗参与,主观上不具有聚众淫乱的犯罪故意,依法不构成聚众淫乱罪。恳请法庭依法宣告钟某无罪。”
三、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钟某系被蒙骗参与,主观上不具有聚众淫乱的犯罪故意,依法宣告钟某无罪。
四、案例评析
主观明知是聚众淫乱罪的必备构成要件。被诱骗到场、主观上对淫乱活动持否定态度的参与者,依法不构成犯罪。本案中,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聚众淫乱罪律师,通过整合聊天记录、监控录像、同案笔录等完整证据链,成功证明当事人无犯罪故意,为当事人赢得了无罪判决。聚众淫乱罪,专业的聚众淫乱罪律师的核心价值在于精准把握犯罪构成要件中的主观要素,运用客观证据还原当事人的真实主观状态。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