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6)某检刑不诉第XXX号
2025年11月,钟某以食用为目的,在禁猎期内于某区某乡使用禁用猎捕工具粘网,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1只并致其死亡。经专业鉴定,涉案动物为环颈雉,系国家“三有”保护动物,价值人民币300元。钟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钟某系年逾六旬的农村居民,文化程度较低,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缺乏基本认知,误以为捕猎一只野鸡“不算大事”。案发后,钟某积极表示悔过,主动配合办案机关调查,并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资金。
案发后,某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某涉嫌非法狩猎罪移送审查起诉。钟某家属经多方咨询,委托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审查案件证据材料,深入分析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围绕多个从宽情节制定了系统的辩护方案。
辩护词核心内容如下: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赵飞全,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钟某的委托,担任其涉嫌非法狩猎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对本案基本事实及罪名认定不持异议,但恳请检察机关充分考量以下法定、酌定从宽情节,依法对钟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第一,钟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案发后,钟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关于自首的规定。钟某系主动归案,而非被动抓获,充分体现了其认罪悔罪的真诚态度。
第二,钟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钟某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第三,本案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 钟某仅猎捕野生动物1只,涉案价值仅300元,远低于非法狩猎罪的入罪价值标准(一万元以上)。钟某系初犯、偶犯,无任何刑事、行政前科,其猎捕动机为食用而非牟利出售,主观恶性较小。
第四,钟某已主动开展生态修复,悔罪表现突出。 案发后,钟某主动缴纳生态修复补偿金,参与当地林业部门组织的生态保护公益活动,以实际行动弥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
第五,钟某年龄较大、认知能力有限,主观恶性小。 钟某已年逾六旬,长期在农村生活,法律意识淡薄,对禁猎区、禁猎期的规定不了解,不存在刻意规避法律的主观恶意。其犯罪更多源于法治意识缺失,而非主观恶性驱动。
第六,本案符合行刑反向衔接条件。 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可以通过行政处罚实现惩戒和教育目的,既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又节约司法资源。
综上,辩护人恳请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钟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赵飞全律师还积极协助钟某对接林业部门,指导其完成生态修复工作,并提交了钟某所在村委会出具的品行证明材料、家庭情况说明等材料,全面展现钟某的悔罪态度和不宜追诉的现实情况。
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钟某实施了非法狩猎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钟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生态修复等从宽情节,系初犯、偶犯,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不起诉。同时,同步启动行刑反向衔接程序,将案件移送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本案是2026年非法狩猎罪相对不起诉的典型案例,体现了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三有”保护动物案件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司法理念。对于犯罪情节轻微、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修复生态的初犯偶犯,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并通过行刑反向衔接实现惩戒效果,既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又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
本案的成功辩护,充分体现了专业的非法狩猎罪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有效辩护价值。赵飞全律师通过系统梳理自首、认罪认罚、生态修复、初犯偶犯等多项从宽情节,精准论证了本案“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法律结论,为当事人避免了刑事犯罪记录。对于面临非法狩猎罪指控的当事人而言,及时委托专业的非法狩猎罪律师介入,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不起诉,是最优的辩护策略选择。在非法狩猎案件中,律师需要综合考量猎获物数量、价值、行为人主观恶性、悔罪表现、生态修复情况等因素,构建完整的从宽情节辩护体系,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