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6)YS刑终〔2026〕Z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李某(女,1992年生)于2024年10月通过某婚恋网站结识赵某。赵某自称未婚企业主,聊天中多次引导性话题,承诺给予李某20万元“诚意金”,并制作虚假转账截图发送给李某。二人见面发生关系后,赵某失联。李某发现自己被赵某偷拍私密视频后,通过婚恋网站后台获取赵某真实信息,以揭露其欺骗行为相要挟,要求赵某转账共计17045元。赵某报警后,李某被一审法院认定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单处罚金。李某不服上诉,家属委托赵飞全律师担任二审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全面梳理案情后指出,本案李某具有民法上的请求权基础——赵某事前承诺给予20万元,李某基于此同意发展关系,赵某的行为构成民法上的缔约过失;同时赵某偷拍李某隐私视频,系违法行为在先,产生侵权之债。
赵律师向二审法院提交辩护词指出:“第一,李某具有合法的请求权基础。赵某通过虚假承诺、制作虚假转账截图等方式诱骗李某,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和缔约过失,李某有权主张损害赔偿。第二,李某索要的17045元远远低于赵某承诺的20万元,没有超出其权利范畴。第三,赵某偷拍隐私系违法行为在先,李某有理由索要补偿。虽然言辞有恐吓威胁,但充其量属于自力救济的方法不当,仍应属于自力救济的范围,不宜认定为犯罪。”赵律师还援引抢劫罪司法解释中关于“索要自己权利范畴之内的债权不评价为侵财类犯罪”的类比原理,论证李某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三、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全面采纳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李某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其行为系自力救济,并非勒索他人财物,依法改判李某无罪。该案被评为年度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维权型”敲诈勒索的典型案例。当行为人具有请求权基础时,即便索财手段过激,也不应轻易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司法实践中,同类情感纠纷引发的财产类刑事指控,往往存在事实认定僵化、证据标准把握偏差的问题。本案的无罪裁判结果厘清了此类案件的裁判边界。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敲诈勒索罪律师,精准把握“权利基础”这一核心,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无罪结果。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