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6)YS检刑不诉第XXZ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6年1月12日晚,深圳市某区某小区住户钟某(女,38岁,文职工作者,无前科)因长期遭受楼下陈某空调外机噪音及阳台杂物困扰,多次沟通调解未果后情绪失控,将陈某停放在单元楼门口的轿车刮花、后视镜掰断、车门凹陷。经鉴定,车辆损失人民币5280元,刚超过5000元立案标准。公安机关以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侦查,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二、辩护过程
家属委托专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律师赵飞全介入。赵律师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同步阅卷审查鉴定意见、监控录像、调解记录,并联系被害人开展和解谈判。赵律师检索深圳地区邻里纠纷类案,形成完整辩护体系,从起因过错、金额临界、初犯偶犯、认罪悔罪、全额赔偿、谅解、社会关系修复七大维度论证不起诉必要性。
辩护词(审查起诉阶段) :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专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律师赵飞全,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钟某委托,担任其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辩护人认为,本案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相对不起诉条件,恳请贵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本案系邻里纠纷长期激化引发,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钟某并非无端滋事,而是在多次沟通、物业调解均无果的情况下情绪失控,主观恶性显著小于一般毁财犯罪。第二,涉案金额5280元,刚超过5000元立案标准,属于“数额刚达标”的边缘案件。第三,钟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第四,案发后已全额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书面谅解,社会关系已得到修复。第五,综合全案情节,钟某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第37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三、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对钟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钟某得以保留工作与征信记录,案件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四、案例评析
本案体现了2026年司法实践中“数额与情节并重、纠纷起因优先、和解谅解从宽”的办案趋势。对于邻里、婚恋等民间纠纷引发、金额刚达标的案件,检察机关优先适用相对不起诉,以实现社会关系修复。专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及时介入,通过精准论证不起诉法定条件,能够帮助当事人彻底不留案底。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