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JH检刑不诉〔2025〕HHH号
关键词: 职务侵占罪、专业的职务侵占罪律师、赵飞全律师、不起诉、2025年最新案例
2022年11月至2024年4月,张某某(男,1987年4月出生)在担任**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某职务期间,利用在外地出差报销住宿费用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开住宿发票进行报销,获利人民币50,257元。2025年5月8日,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张某某主动向被害单位退赔共计人民币70,478元(超出侵占金额),被害单位对其表示谅解。
2025年6月25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以张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审查了案卷材料,围绕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和量刑情节展开系统辩护。辩护人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词(节选)
一、关于犯罪事实的认定
辩护人对起诉意见书指控张某某虚开发票报销5万余元的事实不持异议,但提请检察机关注意:张某某侵占金额仅为50,257元,刚刚达到职务侵占罪的追诉标准,属于数额较小的情形。
二、关于量刑情节的论证
1. 如实供述:张某某到案后第一时间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 认罪认罚: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3. 全额退赔并取得谅解:张某某不仅全额退赔了侵占的50,257元,还主动多退赔了20,221元(合计退赔70,478元),远超被害单位实际损失,并取得了被害单位的书面谅解。这一情节充分体现了张某某真诚的悔罪态度。
4. 初犯、偶犯:张某某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低。
三、关于法律适用的意见
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本案中,张某某犯罪数额较小、全部退赔、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系初犯,综合全案情节,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形,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法定条件。
辩护人恳请检察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张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辩护过程中,赵飞全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提交了详细的量刑情节证明材料,充分论证了本案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法定条件。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赔并获得被害单位谅解等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本案是典型的“犯罪情节轻微型”相对不起诉案件,对于职务侵占罪的专业辩护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1. 数额不是唯一考量因素。 虽然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但检察机关综合考量了全部量刑情节后作出不起诉决定,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2. 退赔是争取不起诉的关键。 张某某不仅全额退赔还超额退赔,并获得谅解,这是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核心考量因素之一。专业的职务侵占罪律师在辩护中应高度重视退赔工作。
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本案充分体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实践价值。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职务侵占罪律师,精准把握了案件的量刑情节和法律适用,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的有利结果。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