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某,原系某财富管理公司福州分公司内勤人员。该公司以投资信托、私募基金为名,通过公开宣传、承诺返本付息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钟某虽被公司内部列为“高级理财经理”,但实质工作内容为团队内勤,不承担核心业务,不参与资金募集决策。案发后,经审计,钟某所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总金额达4000余万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所对应的基准刑期在十年以上。公安机关以钟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专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律师赵飞全接受委托后,迅速介入案件。赵飞全律师通过多次会见钟某、全面查阅案卷材料,深入剖析案情,构建了严密的辩护体系。
辩护词(摘要)
辩护人赵飞全律师认为,钟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具体论证如下:
第一,钟某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钟某虽被列为“高级理财经理”,但实质工作内容为团队内勤,仅负责文件整理、会议记录等辅助性事务,从未参与任何与资金募集相关的核心业务,也未获取任何业务提成,仅领取微薄固定工资月薪5000元,其行为本质是执行指令的辅助性劳务。
第二,钟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故意。钟某非金融从业人员,不接触公司核心业务与风控体系,其基于对大型公司外观的信任,不仅在此工作,更将个人家庭积蓄投入公司理财产品且亏损30万元。钟某自身亦是受害者,主观上缺乏犯罪故意。
第三,钟某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案发后钟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成立自首;在审查起诉阶段,在辩护人指导下积极筹措资金,退出其工作期间所获的15万元违法所得;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
第四,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钟某这样仅起次要、辅助作用、情节显著轻微的人员,应依法不作为犯罪处理或免予刑事处罚。赵飞全律师团队还提交了多份类案不起诉决定书,有力论证了同类人员的处理标准。
检察机关经全面审查,高度重视辩护律师的意见及钟某主动退赃15万元的悔罪表现。经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认为钟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特别是在检委会讨论前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综合考量其岗位性质、实际作用及悔罪表现,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决定对钟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本案是专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律师赵飞全在涉嫌重罪案件中成功进行“情节轻微”辩护的典型案例。它清晰地表明,司法机关在处理涉案面广、金额巨大的非法集资案件时,并非“一刀切”地从严惩处,而是会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政策,重点惩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人员,对确属情节轻微、积极退赃悔罪的底层辅助人员依法出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律师赵飞全提醒,在重大复杂经济犯罪案件中,准确把握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充分挖掘自首、退赃等从宽情节,是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关键所在。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