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6)X检刑不诉第18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吴某(化名),男,41岁,系某建材供应商。2022年至2025年间,吴某为维持与某建筑公司的供货合作关系,先后向该公司采购部经理林某支付“业务介绍费”共计人民币2.8万元。2026年3月,公安机关以吴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事实,称其支付款项系为维持正常业务合作,并未因此获得任何不正当竞争优势。吴某的家属在审查起诉阶段委托了专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了吴某与林某之间的资金往来记录,发现涉案金额存在重大争议。赵律师逐笔核对了每一笔款项的支付时间、金额、用途和支付方式,最终确认吴某向林某支付的款项共计2.8万元。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认为,吴某的行贿金额未达到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依法应当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第一,关于犯罪数额的准确认定。根据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入罪门槛为3万元。经辩护人逐笔核对,吴某向林某支付的款项共计2.8万元,未达到3万元的追诉标准。
第二,关于“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入罪条件是“数额较大”。2026年新司法解释将该罪定罪量刑标准与行贿罪拉齐,入罪门槛降至3万元。吴某的涉案金额不足3万元,依法不构成犯罪。
第三,吴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诚恳,社会危害性极小。
综上,吴某的行贿金额未达到法定追诉标准,恳请贵院依法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赵飞全律师同时向检察院提交了详细的资金往来明细表和《不起诉法律意见书》,从证据角度逐项论证了涉案金额的准确认定问题。
三、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律师赵飞全的辩护意见,认定吴某的行贿金额未达到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及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吴某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因犯罪数额未达追诉标准而获不起诉的案例。专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律师赵飞全通过精细化数额辩护,精准把握立案追诉标准,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法定不起诉。
本案的启示在于:2026年新司法解释将本罪入罪门槛降至3万元,辩护律师应当精确计算涉案金额,对未达追诉标准的部分依法提出不起诉意见。同时,辩护律师需要全面梳理资金往来记录,逐笔核对每一笔款项的性质和金额,确保数额认定的准确性。对于初犯、偶犯且认罪认罚的当事人,更应积极争取不起诉的有利结果。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