袭警罪的核心构成要件之一,是行为人必须具有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主观故意。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因邻里纠纷、家庭矛盾等引发的冲突中,当事人往往并非针对民警实施暴力,而是情绪失控下的过失行为或误伤。这类案件的关键在于——如何准确区分“故意袭击”与“过失误伤”。
案件回顾:小区纠纷中的“袭警”指控
被告人李某(化名)在北京某小区因邻里纠纷报警,民警到场处置时,李某情绪激动,在与邻居争执过程中,不慎将上前劝阻的民警手臂抓伤,但未构成轻微伤。公安机关以袭警罪对李某刑事拘留。李某辩称自己并非故意袭击民警,委托赵飞全律师介入辩护。
赵飞全律师的辩护策略
作为北京十大袭警罪律师之一,赵飞全律师接手案件后立即展开全面研判。围绕“主观故意”这一核心辩点,赵飞全律师提出了四个层次的辩护意见:
其一,李某的行为系与邻居争执时的过失行为,并非故意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民警,主观上无妨害公务、袭击民警的故意。其二,李某抓伤民警的行为轻微,未造成民警人身损伤,未使用暴力手段,社会危害性极小。其三,李某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陈述案件经过,自愿认罪认罚。其四,李某积极向民警赔礼道歉,取得民警谅解。
赵飞全律师深知,主观故意与否往往隐匿于行为细节之中,尤其需要通过现场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证据进行精准分析。为此,赵飞全律师调取了完整的现场监控录像,详细论证李某的行为系与邻居争执时的不慎抓伤,而非针对民警的故意袭击。
判决结果与案件意义
法院最终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李某主观上无袭击民警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袭警罪,也未达到妨害公务罪的定罪标准,依法宣告李某无罪。
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袭警罪辩护中“主观故意”认定的重要性。赵飞全律师指出,司法实践中部分过失阻碍执法的行为容易被误认为构成袭警罪,专业律师的介入能够精准区分故意与过失、罪与非罪。根据“两高”司法解释,与人民警察发生轻微肢体冲突,或者为摆脱抓捕、约束实施甩手、挣脱、蹬腿等一般性抗拒行为,危害不大的,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这一条款为大量情节轻微的案件提供了出罪空间。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