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HP检刑不诉第XX号
2024年5月,上海市某区发生一起涉嫌袭警案件。犯罪嫌疑人胡某(化名,女,32岁,上海人,公司职员)在民警处理一起家庭纠纷的过程中,为阻止其丈夫被民警带离现场,情急之下用脚踢击了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事发后,胡某被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以涉嫌袭警罪立案侦查,并于5月3日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转为取保候审。
案发后,胡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事发经过,构成自首。胡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深刻认识到了自身行为的错误。经鉴定,被袭击民警的损伤程度未达到轻微伤标准,即胡某的脚踢行为并未对民警造成实质性的伤害后果。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胡某涉嫌袭警罪移送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胡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紧急委托了专业的袭警罪律师赵飞全担任其辩护人。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胡某脚踢民警的行为虽然客观上具有攻击性,但未造成民警轻微伤的后果。根据2025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实施撕咬、掌掴、踢打等行为,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的,才应当认定为“暴力袭击”。本案中胡某的行为未造成轻微伤,是否仍应认定为“暴力袭击”,进而构成袭警罪。
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袭警罪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安排会见胡某,详细了解案件经过。在全面阅卷后,赵飞全律师反复查阅了现场视频、验伤报告等关键证据材料。在查阅过程中,赵飞全律师敏锐地发现,根据在案证据,民警损伤经鉴定未达轻微伤标准——这一事实直接关系到袭警罪的入罪条件是否成立。
根据《2025年袭警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撕咬、掌掴、踢打等行为必须达到“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的条件,才能认定为“暴力袭击”,进而构成袭警罪。本案中,胡某虽用脚踢击了民警,但未造成轻微伤后果,不符合该条规定的入罪条件。赵飞全律师据此确立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作为犯罪处理”的核心辩护思路。赵飞全律师多次与检察机关就证据细节及法律适用进行充分沟通,并第一时间向办案机关提交了书面法律意见书,详细阐述胡某存在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作为专业的袭警罪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胡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担任胡某的辩护人。经全面查阅案卷材料、反复审看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逐项核对验伤报告后,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认为,胡某虽实施了踢击民警的行为,但其行为未造成轻微伤后果,不符合《2025年袭警解释》第一条关于“暴力袭击”的认定标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法不应认定为犯罪。同时,胡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多重法定从宽情节,恳请贵院依法对胡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第一,胡某的行为不符合袭警罪的入罪条件。根据《2025年袭警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实施撕咬、掌掴、踢打、抱摔、投掷物品等行为,必须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的,才应当认定为“暴力袭击”。在案证据中,民警损伤程度经鉴定未达轻微伤标准,依法不应认定为“暴力袭击”。
第二,胡某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胡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全部事实,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三,胡某认罪认罚,真诚悔罪。胡某到案后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主动向受伤民警赔礼道歉,取得了民警的谅解。
综上,恳请贵院依法对胡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胡某实施了暴力袭击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对胡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本案是存疑不起诉的典型范例。袭警罪,专业的袭警罪律师通过精准把握《2025年袭警解释》第一条关于“暴力袭击”的认定标准,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通过完整的证据审查和严谨的法律论证,推动检察机关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本案充分说明,在袭警案件中,证据链的完整性直接决定罪与非罪的边界。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