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存疑不起诉——证据链断裂下的无罪化处理

2026-09-07

虚拟案号:F检刑不诉〔2026〕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8月,陈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广东省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起诉意见书指控:2024年11月至2025年7月,陈某与他人合伙经营六合彩等外围赌博平台,发展下线参赌人员十余人,涉案赌资累计达100余万元,从中抽头渔利约6万元。

陈某到案后辩称,其仅在平台担任普通推广员,负责转发链接,未参与平台运营决策,对平台后台运作情况不知情。公安机关认为陈某系平台“股东”之一,具有组织、管理行为,遂以开设赌场罪移送审查起诉。

辩护人: 赵飞全律师(专业的开设赌场罪律师)

二、辩护过程

审查起诉阶段,赵飞全律师经全面阅卷后发现本案存在重大证据缺陷。辩护人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建议不起诉法律意见书》,核心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词(节选):

一、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陈某具有开设赌场的主观故意

本案中,侦查机关指控陈某“合伙经营”赌博平台,但全案证据中缺乏陈某参与平台设立、出资、管理、决策等核心环节的客观证据。陈某在平台中的角色仅限于信息转发,其工作内容与普通网络推广员无异。开设赌场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系赌博平台且具有经营、管理的故意,而本案证据无法证明陈某对平台运营模式具有认知和掌控。

二、指控陈某“发展下线”的证据仅为同案犯单方言词,缺乏客观证据印证

同案犯指认陈某“发展下线”的供述系孤证,无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后台数据等客观证据佐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三、涉案赌资数额认定缺乏充分证据支撑

侦查机关认定的100余万元赌资,系根据平台后台流水推算,但未对后台数据进行规范的电子数据勘验、提取和鉴定,未进行司法会计鉴定,证据来源和计算方式均不明确,无法作为定案依据。

四、陈某涉案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低

陈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已全额退缴违法所得,且其在平台中处于边缘辅助地位,所起作用极为有限。

辩护人同时提交了多份与本案案情相似的存疑不起诉案例供检察机关参考,并两次跟进补充侦查情况,就补充侦查获取的证据进行针对性分析,指出其在证明犯罪构成要件上仍存在关键缺失。

三、判决结果

广东省某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认为,公安机关认定陈某构成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于2026年1月5日对陈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系典型的“证据不足不起诉”案例。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开设赌场罪律师,精准识别了控方证据链中的三个关键断点:主观故意缺乏客观证据、同案犯指认系孤证、赌资数额认定缺乏规范鉴定。本案的启示在于:在开设赌场罪案件中,辩护律师应当高度重视电子数据的规范性问题。网络赌博案件的证据高度依赖电子数据,而侦查机关在电子数据的提取、固定、鉴定等环节往往存在程序瑕疵,这恰恰是辩护的重要突破口。正如赵飞全律师在亲办案例中所总结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构成开设赌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是争取存疑不起诉的核心法理依据。”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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