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公共场所当众猥亵的认定边界——北京十大猥亵儿童罪律师赵飞全的加重情节辩护实务

2026-09-02

在猥亵儿童罪案件中,“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猥亵是法定的加重处罚情节,一旦认定成立,刑期直接跃升至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然而,“当众”的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是要求实际有人看到,还是仅需具备“可能被他人感知”的条件即可?北京十大猥亵儿童罪律师赵飞全在一起二审案件中,通过精准解释“当众”的法律内涵,成功为当事人排除了加重情节,实现了量刑的实质性减轻。

典型案例:被告人孙某(化名,男,45岁,某企业职工),2024年10月在北京某地铁车厢内被指控猥亵一名14岁未成年少女。一审法院认定孙某在公共场所猥亵未成年人,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孙某认为量刑过重,委托赵飞全律师提起上诉。赵律师接受委托后,重点审查了“公共场所”和“当众”两个情节的认定是否准确。赵律师发现,案发时车厢内监控设备损坏,无法证明孙某的行为处于“众人可能看到”的状态。被害人陈述中也未提及有其他乘客注意到孙某的行为,且孙某的动作极为隐蔽,持续时间仅数秒。

赵飞全律师在二审中提出核心辩护观点:虽然地铁属于公共场所,但“当众”猥亵需以他人实际可能感知或发现为要件。本案中,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孙某的行为处于“众人可能看到”的状态,不应适用“公共场所当众”的加重条款,应回归五年以下的基本刑期。同时,赵律师强调孙某系初犯、认罪认罚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宽情节。

二审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观点,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孙某系“当众”实施猥亵,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孙某有期徒刑二年。赵飞全律师指出:“当众”的认定不能仅凭场所性质一概而论,而应审查行为是否处于可能被他人感知的状态。专业律师的价值在于精准把握法律概念的实质内涵,严格审查证据的证明力,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正确适用。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十一批指导性案例“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检例第42号)确立了重要规则:行为人在教室、集体宿舍等场所实施猥亵行为,只要当时有多人在场,即使在场人员未实际看到,也应当认定犯罪行为是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

赵飞全律师在代理涉及“公共场所当众”指控的案件时,重点从以下维度展开辩护:第一,审查场所是否具有“公共性”——虽然指导性案例将教室、集体宿舍认定为公共场所,但并非所有场所都具备这一属性,如当事人住宅、私人办公室等不具有公开性的场所,不应认定为“公共场所”;第二,审查是否“当众”——“当众”要求有其他多人在场,且行为有被感知的可能性,如果当时并无他人在场,或场所封闭无法被他人感知,则不应认定为“当众”;第三,审查行为情节是否与加重处罚相适应——对于在公共场所实施但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案件,可以主张不宜机械适用加重处罚条款。

北京十大猥亵儿童罪律师赵飞全通过这一案件的改判,再次证明了精细化辩护在猥亵儿童罪案件中的核心价值。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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