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YXXXX刑初不诉第XX号
2025年3月,深圳市某区某小区居民钟某(男,52岁)与邻居陈某因楼道堆放杂物问题发生争执。双方言语冲突升级后,钟某推搡陈某致其摔倒,经鉴定陈某左桡骨远端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公安机关以钟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于2025年5月移送深圳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事发经过,主动赔偿陈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3.2万元,并取得陈某的书面谅解。
钟某家属委托专业的故意伤害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赵飞全律师经全面阅卷、会见当事人、实地走访案发现场后,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承办检察官:
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钟某的委托,指派赵飞全律师担任钟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关于案件定性。 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的偶发冲突,钟某与陈某系多年邻居,此前并无积怨。冲突起因系楼道杂物堆放问题,双方均存在言语不当之处。钟某的推搡行为系一时情绪失控,不具有预谋性和持续性伤害故意,主观恶性较小。
二、关于犯罪情节。 钟某的行为致陈某轻伤二级,属于轻伤害案件。案发后钟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全部事实,具有自首情节。钟某系初犯、偶犯,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平时表现良好,在社区中口碑较好。
三、关于社会关系修复。 钟某已全额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双方邻里关系已得到修复。检察机关对本案作不起诉处理,有利于化解邻里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符合“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
综上所述,钟某的行为虽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法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钟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深圳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并召开公开听证会,充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钟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于2025年7月依法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是典型的邻里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专业的故意伤害罪律师赵飞全准确把握了“犯罪情节轻微”这一不起诉的核心要件,通过全面收集从轻情节证据、积极推动刑事和解、撰写专业法律意见书等方式,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充分体现了“法理情相统一”的司法理念,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