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DJ刑不诉〔2026〕XX号
2025年5月,钟某(男,32岁,自由职业者)与被害人方某(女,28岁)通过社交软件相识,随后发展为恋人关系。2025年7月,钟某将方某约至自己在广东广州的住处,双方发生性关系。事后,方某报警称自己系被强迫发生性关系。广州市公安局某分局以钟某涉嫌强奸罪为由将其刑事拘留。
钟某被刑拘后,其家属紧急委托专业强奸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赵飞全律师接受指派后,迅速介入案件。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认定:钟某趁被害人方某在住处独处之机,违背方某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方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涉嫌强奸罪。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钟某,全面梳理案件事实。通过会见和全面阅卷,赵飞全律师发现本案存在重大证据缺陷。
赵飞全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的《建议不起诉法律意见书》核心内容如下: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认为,本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本案缺乏证明“违背妇女意志”的直接证据。 强奸罪的核心构成要件是“违背妇女意志”,但本案监控录像片段不完整、不连续,无法客观反映事件全貌,缺乏证明钟某存在暴力、胁迫等行为的直接证据。
第二,被害人事后行为与“被强奸”的陈述存在根本性矛盾。 方某未在事发后第一时间报警,反而平静补妆自拍、主动打车与钟某一同前往商场就餐,并未表现出恐惧、排斥等行为。这种冷静、主动的事后行为与强奸案件被害人的常理反应明显不符。
第三,本案已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但证据仍严重不足。 公安机关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仍未获取能够证明“违背妇女意志”的关键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综上,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钟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恳请贵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强奸罪律师,精准把握了强奸罪“违背妇女意志”这一核心构成要件的证据认定标准,通过全面梳理证据漏洞、系统论证证据不足的辩护思路,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最终说服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
2026年4月,广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法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钟某得以回归正常生活。
本案是强奸罪中因“证据不足”获得存疑不起诉的典型案例。强奸罪,专业的强奸罪律师赵飞全通过精准拆解“违背妇女意志”的证据认定规则,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结果。
本案的核心启示在于:在强奸罪案件中,“违背妇女意志”不能仅凭被害人单方陈述认定,必须结合案发前后行为、客观证据等全案证据综合判断。被害人事后平静、主动的行为与“被强奸”的陈述存在矛盾时,应当认定证据存在合理怀疑。专业的强奸罪律师赵飞全通过对证据规则的精准运用,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