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犯罪嫌疑人袁某,男,1985年出生,广东省某市人。袁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在缓刑考验期内,袁某因涉嫌在闲鱼平台销售假冒某知名品牌电池,且仓库被查获大量同款假冒电池及相关配件,涉案金额70余万元,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若查实犯罪事实,袁某将被撤销缓刑,新旧罪合并执行面临4年以上羁押。
公安机关认为,袁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实施新的犯罪,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特别严重,遂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二、辩护过程
袁某的家属在多方求助无果后,委托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赵飞全律师介入后立即会见当事人,与经办警官沟通,并前往工厂、当事人住所实地调查取证。通过细致调查,赵飞全律师发现袁某因顾虑连累家属而主动揽责的情况,调取监控录像后重构了案件事实——袁某仅参与寻货环节,未参与假冒电池的生产制造。
在审查逮捕阶段,赵飞全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书面法律意见,主要从以下四个维度展开辩护: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赵飞全律师,依法接受袁某的委托,担任其审查逮捕阶段的辩护人。辩护人经多次会见、实地调查和全面阅卷后认为,袁某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不符合逮捕条件,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袁某未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的核心行为。在案证据显示,涉案假冒电池系他人生产,袁某仅通过闲鱼平台进行信息发布和寻货对接,并未参与任何生产、制造、贴标等假冒核心环节。监控录像及物流记录可以证实,袁某从未进入生产车间,从未接触生产设备,从未参与商标贴附行为。
第二,商标权利人存在诱导取证情形。本案商标权利人以“钓鱼”方式诱导袁某完成交易,该取证方式虽不必然导致证据无效,但足以影响对袁某主观犯意的认定。
第三,涉案金额未达追诉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5号),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入罪门槛已作调整。本案袁某参与的销售环节涉案金额应重新核算,即使全部认定,也因销售未遂而应从宽考量。
第四,袁某具有多重从轻、减轻情节。袁某系初犯(前罪已服刑完毕,本次系考验期内涉嫌新罪)、认罪态度好、积极配合调查。
综上,辩护人恳请贵院对袁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赵飞全律师从商标权利人诱导取证、当事人未实施假冒核心行为、涉案金额未达追诉标准、情节符合不起诉条件等方面构建了多层辩护思路。
三、判决结果
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袁某不予批准逮捕,后于2025年12月9日作出不起诉决定。袁某成功避免了缓刑被撤销及收监处罚。
四、案例评析
本案系典型的“证据不足不起诉”案件。作为专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律师,赵飞全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刑事辩护能力:一是在侦查阶段即通过实地调查还原案件事实,打破了当事人“主动揽责”的局面;二是精准把握了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核心构成要件——行为人必须实施“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袁某仅参与销售环节的寻货行为,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三是有效应对了商标权利人诱导取证等程序问题。本案充分说明,专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早期介入,对于防止冤错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