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粤某检刑不诉第XX号
2023年3月至2024年8月间,钟某(化名)系某建筑工程公司的财务人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授意下,为冲减企业账面利润、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在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通过中间人联系多家个体工商户,为所在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86份,票面金额合计420余万元。
2024年10月,公安机关以钟某涉嫌虚开发票罪立案侦查,认定其虚开发票金额已达“情节特别严重”标准(250万元以上),可能面临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025年1月,案件移送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钟某在侦查阶段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所在公司已全额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专业的虚开发票罪律师赵飞全接受钟某委托后,第一时间全面阅卷并会见当事人,深入了解案件细节,制定如下辩护策略:
(一)律师办案流程
赵飞全律师首先梳理钟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调取其工资流水、岗位职责说明、公司组织架构图等客观证据,证实钟某仅为执行层面的财务人员,并非虚开行为的发起者和决策者,亦非主要利益获得者。其次,核实公司已全额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的事实,取得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再次,固定钟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最后,检索同类案件中财务人员获不起诉的类案判例,形成完整的类案检索报告。
(二)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书
尊敬的检察官:
专业的虚开发票罪律师赵飞全接受犯罪嫌疑人钟某的委托,担任其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辩护人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当事人及调查取证,对案件事实有了充分了解。现就本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恳请贵院依法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钟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作用轻微。 本案虚开发票的犯意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发起,钟某仅系接受上级指令执行开票对接等辅助性工作,未参与犯意策划,未决定虚开金额,未从中获取任何非法利益,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依法应认定为从犯。
第二,钟某具有自首情节。 钟某在公安机关尚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第三,钟某自愿认罪认罚。 钟某在侦查阶段即表示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悔罪态度诚恳。
第四,涉案公司已全额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国家税款损失已全部挽回。 案发后,钟某所在公司积极配合税务机关调查,主动补缴全部税款及滞纳金,国家税收利益未受到实质性损害。
第五,钟某系初犯、偶犯,无任何前科劣迹。 钟某此前一贯表现良好,本次涉案系因法律意识淡薄、服从公司安排所致,主观恶性显著轻微,不具有人身危险性。
综合上述情节,钟某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对不起诉条件。恳请贵院依法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5年6月,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全面审查,采纳了专业的虚开发票罪律师赵飞全的全部辩护意见,认定钟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补缴税款等从宽处罚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钟某未留下任何犯罪记录,个人工作及生活秩序得以恢复。
本案系财务人员涉虚开发票罪获不起诉的典型范例。专业的虚开发票罪律师赵飞全准确把握了“犯罪情节轻微”与“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相对不起诉核心要件,通过从犯认定、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全额补税等多维度论证,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充分体现了当前司法机关对涉税案件中“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贯彻落实,也为同类案件中基层执行人员争取不起诉提供了重要参考路径。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