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专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助力W某、H某获不起诉

2026-09-01

案号:JH检刑不诉〔2026〕第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当事人W某,男,40岁,案发前系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经理、实际经营人;H某,女,38岁,W某之妻,该公司财务负责人。2021年至2023年期间,W某为降低企业税负,经H某介绍,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他人非法取得多家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用于税款抵扣,涉嫌抵扣增值税税额725660.61元。

2024年底,公安机关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W某立案侦查并执行逮捕,H某被取保候审。W某被逮捕后,家属紧急委托专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介入辩护。

二、辩护过程

辩护律师团队介入后,根据会见当事人了解的初步案情和家属提供的退缴税款等相关证据,认真研究后拟定了“先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再争取不起诉”的两步走辩护方案。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辩护

辩护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主要辩护意见如下:

羁押必要性审查辩护意见(节选) :

第一,W某具备坦白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调查取证。

第二,W某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已主动补缴全部税款725660.61元,全额挽回了国家税款损失。

第三,W某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偶犯,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W某作为企业实际经营人,企业目前经营状况良好,吸纳了较多当地群众就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不具备继续羁押的必要性。

第四,根据国家关于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刑事司法政策,对W某变更强制措施符合政策导向。

(二)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辩护

W某被取保候审后,辩护律师团队持续跟进案件,并密切关注司法解释和司法实务动态变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关于明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抵进项税额”行为性质建议的答复》(法办函〔2025〕1595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典型案例等内容,进一步补充、完善书面辩护意见。

辩护律师反复与承办检察官沟通、交流,提出:W某、H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全额补缴税款等多项从宽情节,依照法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法定条件。

三、判决结果

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全面审查案件事实情节后认为:W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虽实施了相关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全额补缴税款等多项从宽情节,依照法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H某作为单位直接责任人员,虽实施了相关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补缴税款情节,依照法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最终对W某和H某均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2026年专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成功争取不起诉的典型案例。本案的成功具有以下启示:

第一,羁押必要性审查是争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在当事人已被逮捕的情况下,及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结合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情节,可以有效争取变更强制措施。

第二,准确把握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最新动态是有效辩护的关键。2024年《解释》和2025年1595号《答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标准作出了重大调整,专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应当及时掌握这些变化,将其融入辩护策略。

第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退赃退赔相结合,是争取不起诉的重要路径。本案中,当事人全额补缴税款、认罪认罚,为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提供了充分依据。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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