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LXXX刑初XXX号
2025年6月,钟某(化名)系辽宁省某市工厂工人,突然收到法院传票,被告知其名下某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2万元,经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钟某对此毫不知情,表示从未办理过该行信用卡。
经查,该信用卡系2024年3月由一名自称“李某”的人员持钟某身份证复印件及伪造的收入证明在某银行网点申办,开卡后短期内即透支套现12万元,随后失联。银行催收记录显示曾向钟某户籍地址发送催收函,但钟某长期在外务工未收到。公安机关以钟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恶意透支型)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钟某家属委托专业的信用卡诈骗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赵飞全律师介入后立即调取银行开卡资料、监控录像、申办签字等关键证据,发现以下重大疑点:
第一,开卡签名与钟某笔迹明显不符。 赵律师委托专业机构对信用卡申请表上的签名进行比对鉴定,初步判断系他人模仿签名。
第二,申办资料存在多处矛盾。 申请表所填工作单位与钟某实际工作单位不符,收入证明上的单位公章系伪造。
第三,钟某有充分不在场证据。 开卡当日钟某在工厂上班并有考勤记录,不可能亲自前往银行网点办卡。
赵飞全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尽的《法律意见书》,核心观点如下: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认为,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钟某系涉案信用卡的实际申办人和使用人,不符合起诉条件,恳请贵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在案证据无法证明钟某具有办卡的真实意思表示。 信用卡申请表上的签名经初步鉴定与钟某本人笔迹不符,申办资料中的工作单位、收入证明等核心信息均为虚假。钟某本人从未到过该银行网点,亦未授权任何人代为办卡。
第二,在案证据无法证明钟某实施了透支行为。 涉案信用卡开卡后即被他人控制和使用,钟某对该卡的存在不知情,更未从中获得任何资金。现有证据无法将钟某与透支行为建立直接关联。
第三,钟某不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 信用卡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钟某对涉案信用卡的存在毫不知情,客观上未使用该卡,主观上更无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的意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恳请贵院依法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在案证据无法证明钟某系涉案信用卡的实际申办人和使用人,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对钟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本案是专业的信用卡诈骗罪律师通过证据审查实现存疑不起诉的典型案例。身份证被冒用办卡透支的案件近年来多发,关键在于证明“行为人不知情”和“非本人操作”。赵飞全律师通过笔迹比对、不在场证明、资料真伪核查等多维度证据,成功切断了钟某与涉案信用卡之间的关联,最终为当事人洗清了嫌疑。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