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6)京X检刑不诉第XX号
2025年3月,刘某,北京市某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申请银行贷款过程中,为满足银行审批要求,对部分经营数据进行了夸大处理,提供了部分不完整的财务资料。银行基于该等资料向刘某公司发放了贷款500万元。刘某将贷款资金全部用于公司正常经营活动。贷款发放时,刘某提供了真实、足额的房产抵押担保,抵押物评估价值约为800万元,足以覆盖贷款本息。后因行业整体下行,公司经营困难,贷款到期后尚有部分本金未能按期偿还。公安机关以涉嫌骗取贷款罪对刘某刑事拘留,后案件移送审查起诉。
刘某的家属在审查起诉阶段委托了北京专业的骗取贷款罪律师赵飞全。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审查了案卷材料,发现刘某提供了真实、足额的抵押担保这一关键事实。赵律师调取了抵押合同、抵押物评估报告、他项权证等证据,证明刘某的贷款有真实、足额的抵押物担保,抵押物价值足以覆盖全部贷款本息。
辩护词节选:
“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的行为虽已构成骗取贷款罪,但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法可以不起诉。
第一,刘某提供了真实、足额的抵押担保。贷款发放时,刘某提供了真实、有效的房产抵押担保,抵押物评估价值约800万元,足以覆盖500万元贷款本息。银行可以通过行使抵押权实现债权,刘某的行为未给银行造成实际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第二条的规定,行为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数额超过人民币一百万元,但行为人以自有财产提供担保且担保物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认定为刑法第十三条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二,骗取贷款罪的核心构成要件之一是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本案中,刘某提供了足额抵押,银行可通过行使抵押权实现债权,不存在‘重大损失’。根据相关司法裁判规则,在朱某忠贷款诈骗案中,法院确立了足额抵押的刚性出罪规则,认为‘虽然以欺骗手段获取贷款,但提供了真实、足额的抵押,认定造成重大损失的证据不足’,最终宣告无罪。
第三,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且系初犯,无前科劣迹。
综上,依据《刑法》第十三条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恳请贵院依法对刘某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赵律师还向检察院提交了抵押合同、抵押物评估报告、他项权证等证据材料,并通过当面沟通详细阐述了足额抵押的出罪规则。
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刘某提供了真实、足额的抵押担保,银行可以通过行使抵押权实现债权,未造成实际损失,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法对刘某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本案是骗取贷款罪中“足额抵押出罪”规则的典型适用。根据2026年《关于办理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的规定,行为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数额超过一百万元,但以自有财产提供担保且担保物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作为犯罪处理。本案中,赵飞全律师精准抓住了“真实足额担保”这一关键事实,成功阻却了“重大损失”构成要件的成立。作为专业的骗取贷款罪律师,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思路值得借鉴——在骗取贷款罪案件中,辩护律师应当首先审查贷款是否有真实、足额的担保,这是最有效的出罪路径之一。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