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钟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案——专业的合同诈骗罪律师赵飞全以“证据不足”成功辩护获不起诉

2026-08-31

案号:YXX刑不诉〔2026〕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3月,钟某(化名)作为云南某建材公司的实际经营人,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价值380万元的钢材供货合同。合同约定钟某分三期向建筑公司供应钢材,建筑公司先行支付预付款120万元。钟某在收到预付款后,按期交付了第一批钢材,但在第二批钢材交付过程中,因上游供应商突发停产,导致钟某无法按期供货。建筑公司多次催货未果后,以钟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经侦查认定,钟某在签订合同时明知自身不具备充足的供货能力,仍以虚假的供货承诺骗取建筑公司预付款120万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涉嫌合同诈骗罪。2025年8月,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钟某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企业生产经营陷入停滞,面临严重的生存危机。

二、辩护过程

审查起诉阶段,钟某家属委托专业的合同诈骗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赵飞全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开展阅卷工作,对全部在案证据进行了系统性审查,并多次会见钟某核实案情细节。

赵飞全律师经过深入分析,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钟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公安机关的指控逻辑存在明显的“客观归罪”倾向——仅因钟某未能按期供货即推定其具有诈骗故意。赵飞全律师确立了“以证据审查为突破口、以非法占有目的为核心抗辩”的辩护策略。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赵飞全依法接受钟某家属委托,担任钟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通过全面阅卷、多次会见及调查取证,认为本案指控钟某构成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当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第一,钟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在案证据充分证明,钟某在签订合同时具有真实的履约意愿和履约能力。钟某经营的建材公司并非空壳公司,而是具有多年经营历史、正常纳税的实体企业。合同签订前,钟某已与上游供应商达成了初步供货意向,并提供了供应商的资质文件供建筑公司审查。钟某收取预付款后,将其中80余万元用于向上游供应商支付订金和采购原材料,剩余款项用于公司正常经营开支,不存在将资金用于个人挥霍、隐匿或转移资产的情形。合同未能履行的根本原因在于上游供应商突发停产这一客观市场风险,而非钟某主观上的诈骗故意。

第二,钟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具有积极的履约行为。 在得知上游供应商停产后,钟某并未消极应对或逃匿,而是积极寻找替代供应商,并多次与建筑公司沟通协商延期供货方案。钟某在案发前已主动退还建筑公司32万元,并承诺剩余款项分期退还。这些事实充分证明钟某始终在积极解决合同履行障碍,不存在逃避债务的主观意图。

第三,本案本质上属于民事合同纠纷,不应以刑事手段干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政策,对于因市场风险、经营不善等客观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应当严格区分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罪的界限。不能仅因行为人存在未能按期履约的事实,便简单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综上,辩护人恳请贵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赵飞全律师在提交书面辩护意见的同时,多次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系统阐述了本案属于民事纠纷而非刑事犯罪的法律论证。在赵飞全律师的有力推动下,检察机关将案件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公安机关仍然无法补充证明钟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关键证据。

三、判决结果

2026年6月,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认定钟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对钟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钟某被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企业经营恢复正常。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市场风险引发的合同纠纷被错误认定为合同诈骗罪的案件。专业的合同诈骗罪律师赵飞全准确把握了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这一核心构成要件,通过细致的证据审查发现了在案证据的关键缺陷,并成功推动检察机关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最终促使指控证据链断裂。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专业的合同诈骗罪律师在办理合同诈骗案件时,应当将“非法占有目的”的审查作为辩护的核心突破口。对于因客观市场风险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辩护律师应当着重论证行为人是否具有真实的履约意愿和履约行为、资金是否用于正常经营、事后是否存在积极补救措施等要素,从而有效区分民事合同纠纷与刑事合同诈骗罪的界限。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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