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房产销售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用于推销——专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赵飞全代理邱某获相对不起诉

2026-08-29

案号:(2025)X检刑不诉第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当事人邱某,原某售楼部销售人员。自2022年3月起,邱某为提升房产销售业绩,擅自拍摄看房人员的车辆号牌信息,并通过微信群购买车主姓名、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共计1300余条,用于开展电话推销房产业务。

2025年,公安机关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邱某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邱某随即委托专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围绕“目的限定、未造成实害、认罪认罚”三大核心辩点开展辩护。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

第一,邱某获取的信息仅用于推销活动,未对他人人身及财产造成损害。涉案信息未进一步扩散,未引发次生犯罪,法益侵害停留在抽象危险阶段,尚未转化为具体实害。

第二,邱某主观恶性较小。其行为系为提升工作业绩而实施,区别于以牟利为目的的职业化倒卖行为。

第三,邱某具有全部法定从宽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恳请检察机关依法对邱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邱某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鉴于其获取的信息仅用于推销活动,未对他人人身及财产造成损害,主观恶性较小,且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严格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对邱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赵飞全律师评析:本案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对“情节轻微”案件依法适用不起诉的司法导向。专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应重点论证行为人主观恶性、行为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积极引导当事人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为争取不起诉创造条件。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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