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化名)系某劳务公司的负责人,该公司主要提供出国劳务服务。经营期间,王某得知某国企在某国的项目要招收务工人员,与用工单位取得联系后,根据要求介绍了多名工人参加面试考核,并收取了中介费。之后,面试合格的工人办理了商务签证,并利用商务签证出境后在国外务工。
公安机关以王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立案侦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王某的家属委托了专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赵飞全律师深入研判案情后认为,王某的涉案行为是否符合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中的“组织”行为应成为本案辩护的重点。该罪名中的“组织”行为应仅限“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和“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两种类型。
赵律师将卷宗中对当事人有利的细节逐一梳理,并结合大量参考资料,向公诉机关提出了王某的行为不属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中的“组织”行为的辩护意见。
辩护词节选:
“辩护人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依法应当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第一,王某的行为不属于'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王某系合法劳务中介,其介绍工人出国务工的行为系正常的商业经营活动,并非针对偷越国(边)境的策划或指挥。
第二,王某的行为不属于'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本案不存在所谓的'首要分子',王某系独立开展合法劳务中介业务,并非受任何人指挥实施非法行为。
第三,王某主观上不具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故意。王某系基于合法的商务签证安排工人出境,有充分理由相信工人的出境手续合法有效。”
检察院采纳辩护人意见,认为王某虽然有介绍工人出国务工的行为,但并非工人非法出国务工的领导、指挥、策划者,也不属于在首要分子的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组织”行为,不存在犯罪事实,对王某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无犯罪事实”法定不起诉案例。专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律师赵飞全通过精准界定“组织”行为的法律内涵,成功论证了合法劳务中介行为与刑事犯罪的本质区别。本案充分说明,并非所有介绍他人出境的行为都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关键在于是否实施了法律明确规定的“组织”行为。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