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6)JXX不诉第X号
2026年3月,沈某(化名,男,29岁,大专文化)受表舅之托,办理了某公司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沈某按照“品牌授权办理方”的要求,将公司U盾邮寄至指定地址。不久后,该对公账户被用于接收电信网络诈骗资金——被害人路某被骗后向该账户转账25000元,账户总涉案流水达34万余元。
公安机关以沈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沈某的家属委托了专业的帮信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对全部案卷材料进行了全面梳理,作出了一个关键判断:在事实层面翻盘几乎没有空间——沈某确实办理了对公账户、确实将U盾寄出、账户也确实被用于接收诈骗资金。与其硬扛“不明知”,不如换一条路——争取不起诉。
赵飞全律师紧扣“犯罪情节轻微”这一法定出口,制定了“自首认定+认罪认罚+赔偿谅解”三管齐下的辩护策略。他第一时间指导沈某固定主动投案的证据材料,与侦查机关沟通确认自首情节的书面认定;同时引导沈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展示真诚悔罪态度;最关键的一步——协调沈某向被害人路某赔偿4万元并取得书面谅解。
辩护词(节选) :
尊敬的检察官:
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接受沈某的委托,指派专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律师赵飞全担任沈某的辩护人。辩护人认为,沈某虽实施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等多重从宽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第一,沈某系初犯、偶犯,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其行为系受亲属之托、法律意识淡薄所致,主观恶性较小。
第二,沈某在侦查机关尚未掌握其犯罪事实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全部行为,依法构成自首。
第三,沈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真诚悔罪。
第四,沈某已积极赔偿被害人路某4万元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社会矛盾已有效化解。
综上,恳请检察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沈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经审查,全面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沈某虽实施了帮信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等多重从宽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沈某不起诉。
不起诉,意味着沈某在法律上没有定罪,没有犯罪记录,不会影响今后的就业、征信和子女政审。
本案是帮信罪案件中成功争取相对不起诉的典型案例。帮信罪,专业的帮信罪律师赵飞全通过精准判断“罪与非罪”的辩护空间,果断选择“犯罪情节轻微”的辩护路径,成功将一起可能留下案底的案件阻击在了检察环节。
本案的核心启示在于:涉案流水达到追诉标准并不意味着必然判处刑罚。在帮信罪案件中,“犯罪情节轻微”是重要的出罪路径,辩护律师应当全面挖掘自首、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取得谅解等从宽情节,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以说服检察机关行使不起诉裁量权。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