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不起诉案例——专业的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律师赵飞全厘清“情节轻微”与退赃界限

2026-08-28

案号:(2026)S某检刑不诉字第X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钟某,男,26岁,某网络科技公司前端程序员。2024年下半年,钟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利用业余时间承接了境外涉黄网站的后台优化业务,并协助上传了部分动漫视频文件。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其服务器中提取出35个视频文件,经鉴定其中28个属于淫秽物品。钟某从中获利约3500元。

钟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紧急委托了专业的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律师赵飞全介入辩护。审查起诉阶段,赵飞全律师全面介入。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敏锐地察觉到本案的关键在于准确界定钟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以及涉案数额的严重程度。赵律师详细查阅了卷宗,发现钟某仅是受雇提供技术支持,并未参与网站的核心运营和利润分配。

赵飞全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尽的法律意见书,并在听证会上发表了如下辩护词: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受本案犯罪嫌疑人钟某家属委托,作为专业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律师,依法参与本案审查起诉阶段诉讼活动。辩护人认为,钟某行为虽存在违法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

第一,钟某系从犯,主观恶性极小。 钟某仅为涉案网站提供技术协助,未参与网站策划、运营、推广及收益分配,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他仅仅是按照他人指令进行代码调试和视频上传,未参与核心决策,主观恶性极小。

第二,涉案数量及获利刚达立案标准,犯罪情节轻微。 根据司法解释,传播淫秽视频20个以上即入罪,本案涉案28个视频仅超出标准8个;违法所得3500元远低于‘情节严重’5万元标准。钟某个人违法所得仅为3500元,属于‘犯罪情节轻微’。

第三,钟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彻底。 钟某案发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3500元。家属已代为全额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综上,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恳请贵院依法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慎审查,全面采纳了专业的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律师赵飞全的辩护观点。检察院认为,钟某虽实施了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但系从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及全额退赃等法定从轻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2026年3月,该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书》,钟某被解除强制措施,免于刑事处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精准适用“相对不起诉”条款的成功典范。在打击网络淫秽物品的专项行动中,司法机关往往坚持全链条打击,但对于底层技术人员或边缘参与者,必须做到罪责刑相适应。专业的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律师赵飞全在此案中,紧紧抓住“从犯地位”“获利微薄”与“积极退赃”三大核心辩点,用扎实的证据还原了当事人的客观处境。

此案深刻揭示,专业的刑事辩护不仅在于法条的解读,更在于对当事人社会危险性的精准评估。本案也充分说明,对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违法所得数额较低且积极退赃的犯罪嫌疑人,通过专业律师的有效辩护,完全有争取不起诉的实务空间。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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