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2026传播淫秽物品罪不起诉案例|专业传播淫秽物品罪律师赵飞全辩护

2026-08-28

案号:(2026)X刑不诉第X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6年2月,全国扫黄打非办部署春季网络涉黄乱象专项整治行动,某地公安局网安支队依托网络巡查、关键词筛查、社交数据溯源等技术手段,全面排查网络涉黄传播线索,在对本地高校网络账号筛查过程中,锁定某高校在读大三学生钟某存在传播淫秽物品嫌疑,依法对其立案侦查。

经侦查机关全面核查取证,当事人钟某系全日制在校大学生,无任何行政、刑事违法前科,在校期间学习成绩良好,日常品行端正,无任何不良社交记录、无网络违规行为。2025年11月,钟某在课余时间浏览境外普通资讯网站时,偶然弹窗获取到少量淫秽短视频资源链接,出于年轻人好奇心理,并未意识到该行为涉嫌刑事犯罪,仅将3部短时长淫秽视频链接转发至本人所在的5人封闭宿舍小群内,供宿舍同学闲聊观看。

经查,钟某自始至终无任何牟利目的、无引流变现意图、无对外扩散传播想法,未向群内成员收取红包、索要费用。该宿舍群为长期封闭的私人生活群,无校外人员、无社会人员、无未成年人混入,传播范围极度有限,完全区别于面向公众、面向全网的公开传播行为。在转发完成后的第三天,钟某通过校园普法宣传了解到网络传播淫秽内容属于违法行为,内心极度恐慌,主动自觉删除群内全部涉案链接,清空个人浏览记录、下载记录,彻底删除全部涉案资源,未留存任何备份文件。经办案机关电子勘验核查,该5人宿舍群内,实际点击观看涉案视频的仅有2人,观看时长较短,无二次转发、无对外分享,未造成任何网络扩散后果。

整体来看,本案无社会不良影响、无网络秩序破坏、无未成年人侵害、无次生违法犯罪、无任何经济损失,社会危害性极其轻微。但侦查机关依据网络犯罪办案流程,仍以钟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侦查终结,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对于在校大学生钟某而言,一旦被检察机关起诉、法院定罪,将会留下终身刑事案底,直接影响毕业资格、考研升学、公务员报考、国企入职、征信审核。为彻底化解刑事风险、争取不起诉,钟某家属慕名委托专业传播淫秽物品罪律师赵飞全介入案件,全程负责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工作。

二、辩护过程

接受委托后,专业传播淫秽物品罪律师赵飞全第一时间研判案件核心要点,精准把握2026年最新网络犯罪司法政策,明确本案核心辩护突破口:本案属于典型的偶然、轻微、无危害、无牟利、小众私密传播案件,完全符合不起诉法定条件,司法惩戒应当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律师团队第一时间开展全方位辩护工作,多次会见当事人钟某,耐心倾听案件完整经过,详细核实转发起因、传播场景、群内人员构成、删除整改过程、主观认知状态,完整固定无犯罪主观故意、无牟利意图、小众私密传播、主动整改止损的核心案件事实。同时,律师团队全面审阅本案全部侦查卷宗,包括电子勘验报告、聊天记录截图、网络巡查记录、当事人讯问笔录、证人证言等全部证据材料,逐项核对证据细节,排查证据瑕疵。

赵飞全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详细的《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并多次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

辩护词节选:

“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钟某的行为不符合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钟某不具有传播淫秽物品的主观故意。钟某系在校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对转发少量短视频链接的法律后果缺乏认知,系出于好奇心理的偶然行为,而非刻意传播、恶意扩散。其转发对象仅为同宿舍的4名同学,传播范围极为有限,完全不具备向社会公众扩散的意图。

第二,钟某的行为未达到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须达到传播淫秽视频文件40个以上,或实际被点击数2万次以上,或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且成员达30人以上,方可入罪。本案中,钟某实际传播淫秽视频仅3个,远未达到40个的追诉标准;实际被点击数仅为2人次,远未达到2万次的追诉标准;群聊成员仅为5人,远未达到30人的追诉标准。

第三,钟某具有主动删除、积极悔改的从宽情节。钟某在了解到行为的违法性后,主动删除全部涉案链接和资源,清空所有相关记录,有效防止了危害后果的扩大,充分体现了其认罪悔罪的诚恳态度。

第四,钟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在校表现良好,主观恶性极浅,社会危害性极小。依据《刑法》第十三条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恳请贵院依法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赵飞全律师还向检察院提交了钟某的学生证、在校表现证明、悔过书、删除记录截图、群聊成员身份证明等证据材料,并通过当面沟通详细阐述了钟某的悔罪态度和本案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法律依据。

三、判决结果

检察院经全面审查,完全采纳了专业传播淫秽物品罪律师赵飞全的辩护意见,认定钟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极小,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检察院认为钟某传播淫秽视频仅3个、实际被点击数仅为2人次,均远未达到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法对钟某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钟某避免了刑事犯罪记录,得以继续完成学业。赵飞全律师同时提醒钟某,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后续仍需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私密分享、无牟利、情节显著轻微”争取法定不起诉的案例。2026年最新司法实践中,传播淫秽物品罪(非牟利)的立案追诉标准为:传播淫秽视频文件40个以上,或音频文件200个以上,或图片、文章400件以上,或实际被点击数2万次以上,或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且成员达30人以上。

本案的核心辩护价值在于:第一,精准把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法定不起诉标准,从传播数量、传播范围、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等多个维度全面论证;第二,充分运用2026年最新网络犯罪司法政策中“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司法理念;第三,专业传播淫秽物品罪律师赵飞全通过全面审查证据、精准适用法律,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法定不起诉的最佳结果。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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