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6)JXXX刑初不诉第XX号
2025年8月,钟某,北京市某网络科技公司程序员,受某客户委托,以市场价2万元承接了“极速贷款”网站的搭建工作。钟某按合同约定完成了网站的前端页面设计、后端数据库搭建和服务器部署,网站交付后未再参与任何运营和维护工作。钟某在承接项目时,向客户索要了相关资质材料,客户向其提供了虚假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经营许可证明,钟某无法从外观上识别该材料的真伪。
后该网站被他人用于实施网络诈骗活动,涉案金额约80万元。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对钟某刑事拘留,后案件移送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侦查机关认定钟某“明知”该网站将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提供技术支持,已达到“情节严重”的追诉标准。
钟某的家属在审查起诉阶段紧急委托了专业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律师赵飞全。赵飞全律师介入后第一时间会见了钟某,详细了解了承接项目的经过、索要资质材料的情况、报酬标准、与客户的沟通内容等关键细节,并调取了钟某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沟通记录、转账凭证、客户提供的资质材料等全部证据材料。
赵飞全律师敏锐地发现,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钟某的行为是否符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构成要件——主观上是否“明知”该网站将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客观上是否达到了“情节严重”的追诉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包括: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数量达到三个以上或者注册账号数累计达到二千以上的;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二年内曾因相关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等。
辩护词节选:
“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钟某的行为不符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钟某不具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主观故意。本罪在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明知其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行为是‘设立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或‘发布违法犯罪信息’。钟某在承接项目时,向客户索要了相关资质材料,客户向其提供了虚假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经营许可证明。钟某作为技术人员,不具备核实资质材料真伪的专业能力,其已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其收取的2万元报酬系市场正常报价,不存在‘高额收费推定明知’的情形。在案证据无法证明钟某明知该网站将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本案未达到‘情节严重’的追诉标准。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数量达到三个以上或者注册账号数累计达到二千以上的,才属于‘情节严重’。钟某仅设立了一个网站,注册账号数量远未达到二千个。钟某在发现网站可能被用于违法活动后,立即停止了与该客户的合作,主动删除了相关代码,且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系初犯。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的定罪标准。
综上,依据疑罪从无原则,恳请贵院依法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专业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律师赵飞全的全部辩护意见,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钟某主观上“明知”该网站将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且本案未达到“情节严重”的追诉标准,依法对钟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钟某被解除刑事强制措施,消除刑事案底。
本案是典型的“技术中立”辩护成功案例。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司法实践中,大量技术从业者因承接客户项目而被牵连追责。专业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律师通过准确把握本罪“主观明知”的证明标准和“情节严重”的追诉门槛,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决定。本案充分说明:技术从业者在承接项目时只要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收取合理报酬,不具备犯罪主观故意,且未达追诉标准,依法不应以犯罪论处。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