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借款纠纷被控诈骗——专业的诈骗罪律师赵飞全助钟某获证据不足不起诉

2026-08-25

案号:(2025)X检刑不诉第X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某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钟某涉嫌诈骗罪移送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侦查机关指控:2024年3月至2025年6月期间,钟某以投资项目急需周转资金为由,向被害人周某多次借款共计人民币86万元。后钟某未能按期还款,周某多次催讨无果后报案。公安机关认为钟某在借款时隐瞒了自身已负债累累的真实财务状况,虚构了投资项目的事实,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涉嫌诈骗罪,涉案金额86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钟某到案后坚称自己与周某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借款时确有真实项目在运作,后因市场变化导致项目亏损,无法按期还款,主观上并无诈骗故意。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钟某家属经多方咨询,最终委托了专业的诈骗罪律师赵飞全律师担任钟某的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钟某,详细了解了借款的前因后果、资金流向及项目运营情况。随后,赵飞全律师全面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对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项目合同文件等证据进行了逐条梳理。

赵飞全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的辩护意见(节选):

辩护人认为,认定钟某构成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具体理由如下:

一、钟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履行能力或根本没有履行意愿,仍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交付财物。本案中,钟某在借款时确实参与了某环保项目的投资运作,有项目合作协议、场地租赁合同等书证予以证实。钟某将借款实际投入了项目运营,有银行转账记录、项目支出凭证等证据印证。项目后期因政策调整和市场变化导致亏损,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不能据此倒推钟某借款时就具有诈骗故意。

二、被害人周某并非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周某在出借款项前对项目情况有充分了解,双方多次就项目前景、还款计划进行沟通,周某系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自愿出借款项。周某的转账行为系基于对钟某个人的信任和对项目的商业判断,而非因钟某的欺诈行为陷入错误认识。

三、本案本质系民事借贷纠纷。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了利息和还款期限,钟某在借款后亦有部分还款记录。双方之间的争议焦点在于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属于民法调整的借贷合同纠纷范畴,不应以刑事手段干预民事纠纷。

四、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侦查机关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钟某在借款时即具有不归还的意图,也未能证明钟某实施了足以使周某陷入错误认识的欺骗行为。全案证据未能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起诉标准。

除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外,赵飞全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就案件定性、证据标准等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并协助钟某家属与周某就还款事宜进行协商,积极化解矛盾。

三、判决结果

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公安机关认定钟某诈骗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于2025年12月作出(2025)X检刑不诉第128号不起诉决定书,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民事纠纷刑事化”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纠纷与诈骗罪的界限常常成为争议焦点。专业的诈骗罪律师赵飞全律师准确把握了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这一核心构成要件,通过梳理资金流向、还原项目真相、论证商业风险与刑事诈骗的本质区别,成功将案件从刑事犯罪拉回民事纠纷的轨道。

本案的启示在于:并非所有未能按期还款的借贷行为都构成诈骗罪。司法机关应严格区分民事违约与刑事诈骗,坚持“疑罪从无”原则,防止将经济纠纷不当作为犯罪处理。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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