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YXXX刑不诉第XX号
2025年3月,犯罪嫌疑人钟某(化名)系一名资深信鸽养殖爱好者,因经济拮据无力购买优质信鸽,在某日夜间潜入被害人经营的鸽子养殖场,将13只信鸽窃回家中饲养。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追回全部鸽子并返还被害人,并对钟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侦查机关委托当地信鸽协会出具了一份《评估意见书》,评估结论为:13只鸽子均为信鸽,参考价值3.45万元。若按此价格认定,钟某将面临“数额巨大”的盗窃罪指控,可能面临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钟某的家属在案发后第一时间委托了专业的盗窃罪律师赵飞全担任钟某的辩护人。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钟某,全面了解案件细节,并对涉案鸽子的价值鉴定提出了核心质疑。
赵飞全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细的辩护意见,核心内容如下: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接受钟某家属的委托,担任钟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依法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钟某,现就本案事实与法律适用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涉案财物的价值认定问题。 本案中,侦查机关委托当地信鸽协会出具的《评估意见书》将13只鸽子评估为3.45万元,辩护人对此持有异议。信鸽协会并非法定的价格鉴定机构,其出具的评估意见不具有价格鉴定的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被盗财物的价值应当根据有效价格证明或者价格认定机构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来确定。信鸽协会的评估意见不属于法定价格认定文书,不能作为认定盗窃数额的依据。
二、关于犯罪数额存疑的处理原则。 本案中,涉案鸽子的客观市场价值缺乏有效的价格证明。公安机关虽已追回全部鸽子,但未能提供购买发票、交易记录等有效价格凭证,亦未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价格认定机构进行价格鉴定。在犯罪数额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根据“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刑事诉讼原则,不应认定钟某盗窃数额巨大。
三、关于社会危害性的考量。 钟某盗窃鸽子系因个人爱好,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后,全部鸽子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未造成实质性财产损失。钟某系初犯、偶犯,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良好。
综上,辩护人恳请检察机关审慎审查本案证据,依法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赵飞全律师还向检察机关提交了类案检索报告,引用了多起类似案件中因价格鉴定程序不合法而导致不起诉的案例。
检察机关高度重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多次与辩护人沟通核实。经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检察机关认定: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涉案信鸽的市场价值,犯罪数额存疑,不符合起诉条件。2025年5月6日,检察机关依法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是专业的盗窃罪律师通过质疑价格鉴定合法性实现不起诉的典型案例。赵飞全律师精准抓住了案件的核心问题——价格鉴定的主体资格与程序合法性,成功说服检察机关排除了不具有法定效力的评估意见。盗窃罪的数额认定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界限,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在证据审查和法律适用上的精准把握,往往能够改变案件的走向。本案充分说明,在盗窃罪案件中,价格鉴定意见的合法性与客观性是辩护的重要突破口。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