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社交软件相识后发生关系被控强奸——专业强奸罪律师赵飞全证据不足不起诉案

2026-08-24

案号:JCCC〔2026〕第CC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钟某(化名,男,29岁,IT从业者)与被害人李某(化名,女,26岁)通过某社交软件相识,双方在平台上频繁聊天互动,内容逐渐暧昧。同年11月15日晚,两人相约见面并共同饮酒。酒后,两人回到钟某位于北京市某区的住处,在房间内发生了性关系。次日,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钟某在其醉酒状态下违背其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涉嫌强奸罪。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案侦查,调取了双方社交软件聊天记录、小区监控录像等证据,并对钟某进行了讯问。钟某到案后始终坚称双方系自愿发生性关系,李某当时意识清醒、主动配合,不存在任何强迫情形。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至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辩护过程

钟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紧急委托专业的强奸罪律师赵飞全担任其辩护人。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钟某,全面调阅了案卷材料。

在对全案证据进行逐项审查后,赵飞全律师发现本案存在多个重大疑点。双方的社交软件聊天记录显示,两人在案发前频繁互动,李某曾主动向钟某发送暧昧信息,明确表达好感。案发当晚的小区监控录像显示,两人进入小区时李某状态正常、行动自如、面带笑容,无任何被胁迫或被搀扶的迹象。此外,李某在案发后并未第一时间报警,而是次日才报案,其报警动机存疑。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作为专业的强奸罪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钟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担任钟某的辩护人。经全面阅卷、会见钟某并充分了解案情后,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认定性行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强奸罪的核心构成要件是“违背妇女意志”,认定该要件必须建立在确实、充分的证据基础之上。

第一,辩护人提交的证据显示,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事前关系暧昧,通过社交软件频繁聊天,内容涉及两性话题,李某曾主动表达对钟某的好感。案发时李某自愿跟随钟某回到其住处,监控显示其精神状态正常、无被胁迫迹象。

第二,无证据证明存在暴力、胁迫等强制行为。案发当晚的监控录像未显示任何强制、拉扯或反抗的情形。李某进入钟某住处时步伐稳健、神情自然。

第三,被害人陈述存在矛盾,且报警延迟。李某在案发后并未第一时间报警,而是次日才报案,其报案动机存疑,陈述的客观性存疑。

第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定罪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对所认定的事实必须排除合理怀疑。根据“疑罪从无”原则,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能排除双方系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合理怀疑。

综上,恳请贵院依法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赵飞全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双方聊天记录截图、监控视频截图等客观证据,并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详细论证了本案证据不足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三、判决结果

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全面审查,认为赵飞全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具有合理性,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钟某违背李某意志,不符合强奸罪的起诉条件。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依法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强奸罪的核心要件是“违背妇女意志”。在熟人交往引发的性侵指控中,主观意愿的认定往往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专业的强奸罪律师赵飞全通过精细化审查双方事前关系和案发过程的客观证据,成功论证了当事人行为的非强制性。

本案表明,在“一对一”证据对峙的强奸案件中,辩护律师不能仅仅依赖当事人单方辩解,而应主动挖掘能够反映案件全貌的客观证据——如聊天记录、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通过构建完整的证据分析体系,揭示被害人陈述中的矛盾与疑点,从而实现有效辩护。赵飞全律师在本案中精准运用了“疑罪从无”原则和“孤证不能定罪”的证据规则,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不起诉的最佳结果。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写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