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XJ不诉〔2026〕XX号
2026年3月,湖南省常德市某县某村村民钟某(男,68岁)与邻居陈某(女,65岁)因宅基地界址问题长期存在纠纷。案发当日,双方因界址划线问题再次发生口角,情绪激动之下发生肢体冲突,钟某推搡陈某致其倒地,造成陈某右侧桡骨远端骨折。经司法鉴定,陈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公安机关以钟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并于2026年4月将案件移送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案发经过,表示对自身行为深感懊悔。双方均为老年人,多年比邻而居,因界址问题渐生隔阂,矛盾日积月累。
钟某家属委托专业的故意伤害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审查案卷材料,深入走访调查,了解到双方涉案老人均年事已高、无稳定经济来源、生活负担较重。
赵飞全律师向某县人民检察院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承办检察官:
本人接受犯罪嫌疑人钟某的委托,担任其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辩护人。经全面查阅案卷材料、走访调查案件事实,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第一,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区别于蓄意恶性犯罪。钟某与陈某系多年邻居,因宅基地界址问题产生矛盾,案发当日系口角升级为肢体冲突,属于典型的民间纠纷引发的偶发性伤害,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低。
第二,钟某系初犯、偶犯,无任何前科劣迹。案发后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全部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良好。
第三,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经多轮调解,钟某家属已代为赔偿陈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2万元,陈某出具书面谅解书,双方冰释前嫌、握手言和。
第四,本案情节轻微,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综上,恳请贵院充分考虑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依法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某县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并未简单“一诉了之”,而是主动联动辖区镇政府、派出所等基层治理力量,依托乡情民俗与邻里情理,面对面开展多轮调解。在多方共同努力下,双方当事人最终放下心结、冰释前嫌,自愿达成刑事和解协议。
2026年5月,某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钟某的行为虽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系邻里纠纷引发,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钟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为提升司法办案透明度和公信力,该院专门组织召开案件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等听证员参与评议。参会人大代表及听证员一致认为,检察机关精准适用司法政策,兼顾法理人情,真正实现了司法公正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体现了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司法理念。专业的故意伤害罪律师赵飞全在辩护过程中,精准把握案件性质——区分偶发性的邻里纠纷与蓄意恶性犯罪,通过积极促成刑事和解、全面论证犯罪情节轻微,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不起诉的决定。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对于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检察机关不是简单地“一诉了之”,而是通过多元联动调解、公开听证释法等方式,既守住司法底线,又传递司法温度。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