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证据不足无法证明组织者身份——专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律师赵飞全辩护获存疑不起诉

2026-08-24

案号:(2026)JXXXX不诉第001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3月,某地公安机关在查处一起以“大XX洱茶”网站为载体的网络传销案件时,将何某列为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认定:2022年6月,何某经上线介绍加入该网站,采用微信发朋友圈、电话、微信推荐等方式发展下线会员5人,后该5人继续发展下线,何某在秦皇岛市抚宁区范围内共发展下线三级40余人。至2023年6月平台崩盘,导致参与人较大经济损失。公安机关以何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立案侦查,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何某及其家属深知一旦定罪将面临刑事责任,遂委托专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律师赵飞全介入辩护。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全面阅卷,逐项核查公安机关移送的证据材料,包括平台后台数据、下线人员证言、资金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等。通过精细化证据审查,赵飞全律师发现本案存在以下核心问题:

第一,何某是否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事实不清。 在案证据仅能证明何某系上线李安琼的下线成员,其发展下线5人的行为属于传销活动的参与行为,而非组织、领导行为。何某并未参与平台的发起、策划、运营管理,也未制定返利规则、发展模式,对平台的核心运作机制缺乏了解。

第二,下线层级和人数认定证据不足。 公安机关认定何某发展下线三级40余人,但其中大部分下线系由李安琼通过微信群、钉钉群统一组织、培训发展而来,并非何某直接或间接组织发展。何某仅将5人拉入李安琼建立的微信群,后续的层级扩张主要由李安琼主导。

第三,何某无违法所得。 经查,何某从下线处获得的千分之五佣金,大部分用于向会员发放腾讯会议的小额红包,收益与支出混同,何某实际未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辩护词核心观点: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认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成立,必须满足“层级三级以上、参与人员三十人以上”的法定追诉标准,且行为人必须系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本案中,何某仅系普通参与者,其发展5名下线后即停止,后续层级的扩张并非由其主导。何某未参与平台的发起、策划、运营,未制定任何规则,不具有组织、领导行为。在案证据无法证明何某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者、领导者”的认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对于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基于以上分析,赵飞全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细的辩护意见,重点论证何某不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者、领导者”的认定标准,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何某构成犯罪,依法应当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经全面审查,充分采纳了专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律师赵飞全的辩护意见,认定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认定何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何某是否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法对何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同时,因何某参与传销活动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将案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作行政处罚处理。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专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律师通过精细化证据审查、精准锁定证据不足核心辩点,成功实现存疑不起诉的典型范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认定,必须建立在确实、充分的证据基础之上,不能仅凭当事人参与了传销活动、发展了少数下线人员就推定其构成犯罪。

赵飞全律师在本案中展现的核心辩护价值在于:第一,精准区分了“普通参与者”与“组织者、领导者”的法律界限——前者仅需承担行政责任,后者才面临刑事追诉;第二,通过对在案证据的系统梳理和深入分析,成功向检察机关展示了证据链的断裂之处;第三,从主体身份、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危害结果四个维度全方位击破了控方的指控逻辑。

本案的启示在于: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中,不能仅凭当事人参与传销活动就推定其构成犯罪。专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律师的价值,正在于通过精细化证据审查,还原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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