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资金支付结算型非法经营罪的主观故意辩护——北京十大非法经营罪律师赵飞全的“不明知”策略

2026-08-23

一、资金支付结算型非法经营罪的高发态势

资金支付结算型非法经营罪是近年来司法实践中的高发罪名。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相关立案追诉标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然而,此类案件的核心争议往往在于行为人是否“明知”其所从事的业务属于非法资金支付结算。如果行为人仅提供正常的技术服务或居间服务,对资金性质的非法性缺乏认知,则不构成本罪。北京十大非法经营罪律师赵飞全凭借其对“主观故意”证明标准的精准把握,成功代理了多起资金支付结算型非法经营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或不起诉。

二、典型案例:某“二清”模式资金支付结算案

在一起典型案件中,某科技公司采用“二清”模式开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该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化名)被指控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涉案金额巨大。

王某家属经多方咨询,委托了北京十大非法经营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王某并全面查阅案卷材料。通过深入分析,赵律师发现王某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业务的非法性质缺乏充分认知——其主营业务为正常的技术服务,资金支付结算仅作为辅助功能存在。

赵飞全律师在辩护中重点指出:“资金支付结算型非法经营罪的认定,核心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如果行为人对资金性质的非法性缺乏认知,或者其行为属于正常的技术服务、居间服务范围,不应认定为犯罪。辩护律师应当通过客观证据,证明当事人与核心犯罪信息之间存在‘认知鸿沟’。”

赵律师围绕案件事实,重点审查了王某在涉案业务中的职务职责和参与程度,区分主从犯,并提交了多条法律意见。同时,赵律师还就审计报告的准确性、初犯情节、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从宽情节与检察官进行了多次深入沟通。

三、第三方支付平台“跑分”模式案件

在另一起“跑分”案件中,当事人被指控为跨境赌博平台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赵飞全律师指出,当事人对所服务的平台性质缺乏认知,其仅提供正常的技术服务,对资金的非法性不明知。

赵飞全律师总结道:“在跑分类案件中,辩护律师应当重点审查:当事人是否明知所服务的平台系赌博、诈骗等非法平台;当事人是否从中获得了异常高额的报酬;当事人的从业背景、认知能力是否足以识别平台的非法性质。如果这些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则应主张不具有犯罪故意。”

四、赵飞全律师的辩护策略体系

北京十大非法经营罪律师赵飞全总结,资金支付结算型非法经营罪的辩护应把握以下策略:

第一步:审查当事人对业务性质的认知程度——是否“明知”其从事的业务属于非法资金支付结算。

第二步:审查当事人是否系被蒙蔽参与——如果当事人受他人欺骗、诱导参与犯罪,应主张不具有犯罪故意或主观责任较低。

第三步:审查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性质——当事人从事的是“实质性”的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还是仅提供居间服务、技术服务。

第四步:挖掘从宽情节——初犯、从犯、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

赵飞全律师指出,司法实践中认定“明知”需综合审查行为人的认知能力、从业经历、交易方式、获利情况等因素。如果行为人系初犯、从犯,或者其获利极低、系被蒙蔽参与,应当认定其主观责任较低,争取从宽处理。

作为北京十大非法经营罪律师,赵飞全律师在资金支付结算型非法经营罪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实战经验,为众多当事人争取到了取保候审或不起诉的最佳结果。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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