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零投产不构罪”——赵飞全律师据理力争获法定不起诉

2026-08-23

在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司法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因筹备阶段被查获而面临刑事追诉。然而,并非所有准备工作都构成犯罪。2026年8月,北京十大假冒注册商标罪律师赵飞全成功办理了一起具有典型意义的“零投产”法定不起诉案。

案情回顾: 2024年8月,陈某租赁厂房准备生产假冒某知名品牌电子产品,购入原材料及假冒商标标识一批,但在正式投产前即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以陈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立案侦查,初步认定涉案金额达30余万元(主要为原材料采购及厂房租赁投入),并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辩护策略: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经仔细阅卷发现本案存在根本性的定性问题——陈某尚未实际生产任何假冒产品,属于“零投产”状态。赵飞全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法定不起诉的辩护意见,从多个层面展开论证:第一,假冒注册商标罪在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陈某虽购置了原材料及商标标识,但尚未在任何商品上实际使用假冒商标,未完成“使用”这一核心构成要件行为;第二,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行为只有在法律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才构成犯罪,而假冒注册商标罪并未将犯罪预备行为纳入刑事处罚范围;第三,陈某未生产任何假冒产品,未有任何非法经营数额或违法所得,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完全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不符合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对陈某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作为北京十大假冒注册商标罪律师,赵飞全律师精准把握了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紧扣“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这一核心客观要件,成功论证了“零投产”状态下不构成犯罪的关键辩点。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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