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中,“环开”“对开”行为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特殊类型。行为人为了虚增营业额、扩大销售收入,或者制造企业虚假繁荣,在多家公司之间相互签订虚假合同,循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此类行为,由于行为人主观上不以偷逃、骗取税款为目的,客观上也不会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依法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赵飞全律师作为北京十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凭借其对“环开、对开”行为性质的精准把握,成功代理了多起环开、对开型虚开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到无罪或从轻处理。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对于为虚增营业额、扩大销售收入,或者制造企业虚假繁荣,相互对开或循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由于行为人主观上不以偷逃、骗取税款为目的,客观上也不会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故不宜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最高人民法院自2001年起通过系列复函和会议纪要,逐步确立“主观上不具有偷骗税款目的、客观上亦未实际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的虚开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裁判规则。2024年《解释》的出台,标志着这一实质判断标准从司法共识上升为成文法规范。
赵飞全律师指出:“环开、对开行为的出罪逻辑在于:行为人虽然实施了形式上的虚开行为,但由于行为人不具有骗抵税款目的,且开票方申报缴纳了税款,从增值税的整体抵扣链条来看,下游的抵扣行为与上游的缴税行为相互抵消,并未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损失。”
在魏某、马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二人为虚增销售额、走流水,在多家公司之间相互签订虚假合同,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约3500万元并全部抵扣。公诉机关指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法院认为,对于为虚增营业额、扩大销售收入,或者制造企业虚假繁荣,相互对开或循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由于行为人主观上不以偷逃、骗取税款为目的,客观上也不会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故不宜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赵飞全律师总结,环开、对开型虚开案件的出罪辩护应把握以下策略:第一,审查开票目的——行为人开票是为了虚增营业额、融资贷款、业绩考核等非骗税目的,还是为了骗取国家税款;第二,审查税款申报缴纳情况——开票方是否按照虚开的发票金额申报缴纳了增值税;第三,审查是否存在真实经营基础;第四,审查是否造成实际税款损失。
作为北京十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赵飞全律师在该领域的专业能力和辩护成效,获得了业界和当事人的广泛认可。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