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JX检刑不诉〔2026〕XXX号
钟某,男,42岁,案发前系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经理、实际经营人。2021年至2023年期间,钟某为降低企业税负,经其妻陈某介绍,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他人非法取得多家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用于税款抵扣,涉嫌抵扣增值税税额725660.61元。
公安机关以钟某、陈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案侦查,钟某被依法执行逮捕。案件移送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钟某到案后主动坦白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主动补缴全部税款及滞纳金,挽回全部国家税款损失。
辩护人:赵飞全律师(专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时,钟某已被执行逮捕。辩护团队经认真研究,拟定了“先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再争取不起诉”的两步走辩护方案。
羁押必要性审查阶段辩护意见要点:
辩护人认为,钟某具备坦白、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已主动补缴全部税款、挽回全部国家税款损失等情节,主观恶性较小,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不具备继续羁押的必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及国家关于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刑事司法政策,恳请检察机关对钟某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2025年11月11日,钟某被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要点:
钟某被取保候审后,赵飞全律师持续跟进案件,密切关注司法解释和司法实务动态变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关于明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抵进项税额”行为性质建议的答复》(法办函〔2025〕1595号)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典型案例等内容,进一步补充、完善书面辩护意见。
辩护人指出:钟某虽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全额补缴税款等多项从宽情节。依据2024年“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精神,对于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积极补缴税款挽回损失的涉企案件,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可不作犯罪处理。
辩护人反复与承办检察官沟通、交流,充分阐述本案的量刑情节和法律适用问题。
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全面审查案件事实情节后认为,钟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虽实施了相关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全额补缴税款等多项从宽情节,依照法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陈某作为单位直接责任人员,虽实施了相关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补缴税款情节,依照法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钟某、陈某不起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相对不起诉案件。专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赵飞全通过精准把握司法解释动态,紧扣2024年“两高”涉税司法解释和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答复的精神,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决定。本案的辩护成功表明: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即便税额较大,只要当事人具备坦白、认罪认罚、全额补缴税款等情节,且涉案行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形,专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仍有可能通过积极有效的辩护争取不起诉结果。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