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专业虚开发票罪律师赵飞全助钟某获不起诉决定

2026-08-23

案号:SXX检刑不诉〔2026〕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钟某,男,45岁,广东深圳人,系某保险公司客户经理。2021年至2024年间,钟某在开展保险业务过程中,为帮助客户解决费用报销问题,通过中间人介绍,让多家公司为其客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涉及虚开发票金额300余万元。2024年10月,深圳市公安局某分局以钟某涉嫌虚开发票罪立案侦查,并于同年12月移送深圳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侦查机关最初认定钟某涉嫌虚开发票金额达300余万元,已达到虚开发票罪“情节特别严重”标准,可能面临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钟某家属在审查起诉阶段委托了专业的虚开发票罪律师赵飞全担任其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虚开发票罪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钟某,并全面查阅了案卷材料。通过细致核对每一张涉案发票的交易背景、资金流向和业务实质,赵飞全律师发现侦查机关认定的虚开发票金额存在重大错误——部分发票对应的保险业务佣金支出真实存在,仅因开票主体与实际收款主体不一致而被笼统认定为虚开。

赵飞全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详细的《不起诉法律意见书》,核心辩护观点如下: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作为专业的虚开发票罪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钟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担任钟某的辩护人。经全面阅卷、会见钟某并深入研究案情后,辩护人认为,侦查机关认定钟某涉嫌虚开发票金额300多万元属认定错误,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恳请贵院依法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第一,虚开发票金额认定有误。经逐票核对,涉案发票中有相当部分对应的保险业务佣金支出真实存在,钟某仅因开票流程不规范而通过第三方开具发票,属于“有真实业务基础的代开”情形,该部分金额不应计入虚开发票犯罪数额。

第二,钟某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犯地位。钟某系保险公司的基层业务人员,并非虚开发票行为的组织者、策划者,仅系被动接受上级安排执行开票事宜,所起作用极为有限,依法应认定为从犯。

第三,钟某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从宽情节。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调查。

第四,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院在收到辩护意见后,先后两次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但部分事实仍未查清,部分证据仍缺失。赵飞全律师在此期间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指出证据存在的重大疑点,并提交了补充法律意见。检察院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将认定的虚开发票金额从300余万元降至80余万元。

三、判决结果

2026年6月18日,深圳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深某检刑不诉〔2026〕XX号不起诉决定书,认定钟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从犯、认罪认罚等从宽处罚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钟某不起诉。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专业的虚开发票罪律师通过精细化阅卷和金额辩护成功争取不起诉的典型案例。虚开发票罪,专业的虚开发票罪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当重视以下要点:第一,虚开发票金额的准确认定是决定案件走向的关键——准确核减“有真实业务基础的代开”金额,可以大幅降低犯罪数额甚至实现法定刑降档;第二,从犯地位的认定对于不起诉至关重要;第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犯罪情节轻微的认定相结合,是争取不起诉的有效路径。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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