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6)AXX不诉第XXX号
当事人钟某,男,38岁,系某地个体建材贸易经营者,无任何刑事、行政违法前科,长期从事砂石、水泥、建筑辅材购销经营,商事经营记录良好。2025年7月,钟某实际经营的甲商贸公司与乙建筑公司正式签订《建材供货合同书》,双方建立长期建材购销合作关系。合同明确约定:由甲商贸公司向乙建筑公司在建住宅项目供应砂石、水泥等建筑原材料,乙建筑公司按照月度验收结算方式支付对应货款,每批次货物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完成结算。
合同签订前期,钟某及甲商贸公司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供货义务,连续两个月足额、按时完成批次供货,配合对方完成验收、对账、开票,乙建筑公司亦按期足额支付前两期货款,双方合作平稳有序。
2025年9月起,当地开展全域生态环保专项整治,辖区内多家砂石矿山生产企业被责令停工整改、限产减产,直接导致本地建材原材料价格大幅暴涨,货源紧缺、物流受限。同时,受房地产市场下行影响,钟某下游多家房企项目大面积拖欠货款,回款周期无限拉长,多重客观市场与政策风险叠加,导致甲商贸公司资金链出现阶段性紧张、断裂危机。
在经营极度困难的情况下,钟某并未直接终止合作、逃避责任,而是持续筹措自有资金,尽力维持少量供货,仅因原材料断供、成本暴涨无法按照原合同标准足额大批量供货,导致第三批次货物未能完全履约,出现部分迟延履行、瑕疵履行情形。纠纷发生后,钟某多次主动对接乙建筑公司负责人,积极协商变更供货周期、调整付款节点、分批补货方案,先后出具多份书面《履约计划书》《分期补货承诺书》,主动提出以自有库存建材折价抵扣未完成货物,全程保持通讯畅通、主动对接协商,无失联、无逃匿、无转移资产、无隐匿资金行为。
经核查,乙建筑公司前期支付的全部货款,均完整用于上游原材料采购、物流运输费用、工人装卸薪酬等项目经营支出,资金流向清晰、用途合法,无任何个人挥霍、还债、赌博、高风险投资等个人占用行为。
但乙建筑公司认为自身项目工期受损,拒绝接受协商方案,单方面以钟某虚构供货能力、收取货款后拒不履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为由,向当地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报案,控告钟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侦查机关受理案件后,未全面审查案件背后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前期履约事实及完整资金流向,仅依据后期部分履约瑕疵、对方报案陈述,认定钟某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隐瞒自身经营短板,涉嫌合同诈骗罪,侦查终结后移送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赵飞全律师接受钟某及其家属委托,担任钟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辩护人通过全面阅卷、多次会见当事人、梳理在案证据,现依法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恳请贵院予以采纳:
一、钟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非法占有目的系合同诈骗罪成立的核心要件,不能仅因合同履行出现障碍即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本案中,钟某在签订合同时具备真实履约能力和完整履约意愿,签约前即拥有稳定的上游供货渠道和充足的库存建材,且在合同履行的前两个月中完整、及时地完成了全部供货义务,双方合作记录良好,充分证明钟某签约之初绝无诈骗之意图。
在合同履行受阻后,钟某并未逃避,而是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主动协商、出具书面履约计划、提出折价抵扣方案,全程通讯畅通、无任何失联或逃匿行为。所有已收货款均用于合法经营支出,资金流向清晰可查,无任何个人挥霍或非法占有迹象。上述事实充分证明钟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钟某客观上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
钟某在签约时如实提供了企业经营资质和供货能力证明,未虚构任何货源信息或经营数据。后期履约困难系客观市场环境变化所致——环保政策收紧导致上游矿山停产、原材料价格暴涨、下游回款断裂,均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范畴,而非钟某故意为之。钟某的供货迟延属于客观不能,而非主观不为。
三、本案性质为民事合同纠纷,不应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合同诈骗罪与民事合同违约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本案中钟某既有前期完整履约的事实,又有后期积极补救的行为,更有清晰的资金去向证明,完全不具备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将商业风险引发的合同纠纷上升为刑事犯罪,不仅违背刑法谦抑原则,也将对正常市场交易秩序造成严重冲击。
恳请贵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此致
某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赵飞全律师
检察机关经全面审查在案证据,充分采纳专业的合同诈骗罪律师赵飞全的辩护意见,认为钟某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本案系因市场政策变化引发的民事合同纠纷,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钟某不起诉。钟某获释后,其商事经营未受进一步影响,无刑事犯罪记录留存。
本案是典型的因市场政策风险引发的合同纠纷被错误刑事追诉的案例。专业的合同诈骗罪律师赵飞全精准把握了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这一核心构成要件,从签约时的履约能力、履约过程中的积极履行、履约受阻后的补救行为、资金去向的合法性等多个维度,全面论证了钟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本案的启示在于: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企业经营面临诸多不可预见的市场风险和政策风险,因客观原因导致的合同履行障碍应当通过民事途径解决。刑事手段不应轻易介入正常的市场交易纠纷,司法机关应当严格区分合同诈骗罪与民事合同违约的界限,坚守刑法谦抑原则。赵飞全律师以其深厚的刑事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为当事人守住了刑民边界,捍卫了司法公正。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