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存疑不起诉——专业的信用卡诈骗罪律师赵飞全辩护获法定不起诉

2026-08-22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钟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北京市某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指控:钟某通过虚构交易套取信用卡资金,累计透支本金80万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涉案数额巨大。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至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辩护过程

钟某的家属委托了专业的信用卡诈骗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调阅了全部案卷材料,重点审查了涉案资金的流向、钟某的实际经营状况等客观证据。

赵飞全律师发现,虽然钟某确实存在虚构交易套取资金的行为,但套取的资金大部分用于了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包括支付员工工资、采购原材料、支付经营场所租金等,仅有少部分被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这表明钟某在套取资金时,主观上并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是为了维持公司经营周转。

辩护词核心观点: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认为,本案的核心在于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及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辩护人提交的公司银行流水、采购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显示,绝大部分套取资金均用于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而非被个人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这表明犯罪嫌疑人套取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维持公司经营,其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的故意。

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在案证据无法证明钟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恳请贵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在案证据无法证明钟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依法对钟某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信用卡诈骗罪的核心构成要件是“非法占有目的”。专业的信用卡诈骗罪律师赵飞全通过精细化审查资金的实际流向,成功论证了当事人行为的非诈骗性质。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在企业经营困难时期,为获取周转资金而采取不规范手段的情况时有发生。如何准确区分民事债务纠纷、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通过精细化审查证据链条,挖掘能够反映当事人真实意图的客观证据,是实现无罪辩护的关键路径。本案也为广大企业经营者和持卡人提供了重要警示——即便存在透支逾期行为,只要能够证明资金用于合法经营且无非法占有目的,仍有可能通过专业辩护获得不起诉的有利结果。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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