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JXX检刑不诉第XX号
王某系北京市某电子烟销售门店经营者。2024年5月至10月期间,王某从上游渠道购进水果味电子烟对外销售,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电子烟弹2000余盒,货值金额23万余元。经省级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涉案电子烟存在烟碱浓度标注不规范、健康警示语缺失等问题,被认定为“伪劣产品”。公安机关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将王某移送审查起诉。
北京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律师赵飞全接受委托后,立即启动精细化辩护工作。通过全面阅卷,赵律师发现鉴定意见仅指出产品存在“标注不规范”问题,并未对烟碱含量、雾化物添加剂、重金属等核心质量指标进行实质性检测。
赵飞全律师随即向检察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援引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的裁判要旨,指出伪劣产品的认定应当采用“实质判断说”——从产品本身质量、使用性能及性能高低来判定,对于无关产品性能及质量的行为,如仅有伪造或冒用生产商、产地、认证标志、张贴含有虚假内容标签等,应当排除在伪劣产品的范围之外。作为知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律师,赵飞全律师还调取了专业法律刊物上的专家意见,进一步论证“伪劣电子烟”应当指的是烟碱、雾化物添加剂、重金属等成分、含量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产品,而非包装标注不规范的产品。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辩护人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涉案电子烟是否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伪劣产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案例的裁判要旨,‘伪劣产品’的认定应当采用实质判断标准——从产品本身的质量、使用性能及性能高低来判定。本案中,鉴定意见仅指出产品存在烟碱浓度标注不规范、健康警示语缺失等包装标注问题,并未对烟碱含量、雾化物添加剂、重金属等核心质量指标进行实质性检测。对于无关产品性能及质量的行为,如仅有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张贴含有虚假内容标签等,应当排除在伪劣产品的范围之外。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对只因标志或产品说明书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完全可以依据行政法进行调整,无需刑法介入。恳请贵院依法认定涉案产品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伪劣产品’,对王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5年3月,某区人民检察院完全采纳赵飞全律师辩护意见,认为涉案产品虽存在标注不规范问题,但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伪劣产品”,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是典型的“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界限模糊案件。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律师,凭借对“伪劣产品”实质认定标准的深刻理解,成功将案件从刑事犯罪轨道拉回行政违法领域,为客户争取到无罪结果。本案充分体现了专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律师在罪名界限把握上的专业深度。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