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专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律师赵飞全:钟某主体身份不符无职务便利不起诉案

2026-08-21

案号:(2026)YS检刑不诉第Z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6年“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正式施行,明确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参照受贿罪执行,但主体身份与职务便利仍是构罪核心门槛。司法实践严格区分“单位正式员工”与“临时合作方”、“职务便利”与“工作便利”,对主体不适格、无实质职权、权钱交易证据链断裂的案件,坚决贯彻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当事人钟某,男,38岁,深圳某科技公司临时项目合作方,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无固定薪酬,仅以项目分成获取报酬,不纳入公司正式员工管理体系。2024年,该科技公司承接某平台系统开发项目,钟某以技术顾问身份参与,负责对接技术需求、协调开发进度,无项目审批权、供应商选择权、款项支付权,仅提供技术咨询与沟通服务。

2025年,平台方内部审计发现,项目分包商陈某曾向钟某转账18万元,遂以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报案。侦查机关立案后,将钟某刑事拘留并移送审查起诉,指控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为陈某谋利。

经核查,涉案18万元系陈某支付给钟某的技术服务费,有书面技术服务协议、工作成果交付记录、费用结算明细佐证;钟某未参与分包商选定、合同签订、款项审批等核心环节,无任何职权可为陈某谋取利益;双方资金往来与钟某提供的技术服务直接对应,与所谓“职务便利”无因果关系。

二、辩护过程

辩护人:专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律师赵飞全。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开展全面辩护工作:多次会见钟某,核实合作模式、职权范围、款项性质;调取合作协议、技术服务合同、交付凭证、公司岗位职责文件、薪酬发放记录等书证;梳理言词证据矛盾点,固定“无劳动关系、无职务职权、款项为技术报酬”的完整证据链;结合2026年最新司法解释及不起诉判例,确立主体不适格+无职务便利+款项性质合法+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核心思路,向检察机关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及辩护词。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

专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律师赵飞全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钟某委托,担任其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辩护人经会见、阅卷、核实证据后认为:钟某不符合本罪主体资格,无职务便利可利用,涉案款项系合法技术服务费,本案无刑事犯罪事实,依法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第一,钟某不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要件,依法不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163条及2026年《解释(二)》之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钟某与科技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未纳入公司正式员工管理体系,不享受公司员工薪酬福利待遇,其身份系临时项目合作方、外部技术顾问,不属于公司“工作人员”的范畴。钟某不具备本罪主体资格,依法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第二,钟某不具备“利用职务便利”的客观要件。 在案证据充分证明,钟某在项目中的角色仅限于技术咨询与沟通协调,无任何审批权、决策权或对供应商的选择权。钟某未参与分包商选定、合同签订、款项支付等任何核心环节,不存在任何可为陈某谋取利益的职务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便利”的指控缺乏事实依据。

第三,涉案18万元款项性质为合法技术服务费,非贿赂款。 在案书面证据——包括技术服务协议、工作成果交付记录、费用结算明细——充分证明该18万元系陈某支付给钟某的技术服务报酬,有真实的服务内容对应,有完整的交付记录佐证,与钟某的所谓“职务行为”无任何因果关系。

综上,辩护人恳请贵院依法认定钟某不构成犯罪,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全面采纳了专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律师赵飞全的辩护意见,认定钟某不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要件,依法不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系典型的“主体身份不符”型法定不起诉案例。专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律师赵飞全深耕商事贿赂犯罪辩护多年,精通本罪主体认定、职务便利界定、证据链审查等核心要点。本案的成功关键在于精准把握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一主体要件,通过全面收集劳动合同、社保记录、薪酬发放等书证,形成完整的“非员工身份”证据链,从根源上否定了犯罪构成。本案充分说明: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中,辩护律师应当首先审查当事人是否符合主体身份要件——如系临时合作方、外包人员、兼职顾问等特殊身份,应坚决以主体不适格为由争取不起诉。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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