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6)X检刑不诉字第0XX号
2025年8月,吴某(化名)系某公司职员,为个人欣赏,从网络下载淫秽视频45部,存储于个人网盘,设置私密权限,未对外分享、传播,未向他人收取费用,无任何牟利行为。后因网盘账号被盗,视频被他人恶意转发。案发后,侦查机关以吴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立案侦查,移送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阶段,吴某家属委托专业的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律师赵飞全介入辩护,核心诉求为情节显著轻微不起诉。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重点围绕吴某主观目的、客观行为、社会危害性、情节轻重等方面展开辩护,主张吴某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赵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情节显著轻微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听证会上发表专业辩护词。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
受本案犯罪嫌疑人吴某家属委托,我作为专业的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律师,依法参与本案审查起诉阶段诉讼活动。辩护人认为,吴某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据《刑法》第十三条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吴某无传播及牟利的主观故意,不符合本罪构成要件。吴某下载淫秽视频仅为个人欣赏,无对外分享、传播的意图,更无‘以牟利为目的’的主观故意。
第二,吴某无传播淫秽物品的客观行为,视频泄露系意外事件。吴某仅将视频存储于个人网盘,设置私密权限,未对外分享、传播。视频泄露系因网盘账号被盗,被他人恶意转发,属于意外事件,并非吴某主动或放任传播。
第三,吴某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小,情节显著轻微。吴某仅为个人欣赏存储淫秽视频,未向社会公众传播,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第四,吴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彻底。吴某无前科劣迹,一贯表现良好。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专业的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律师赵飞全的辩护意见,认为吴某仅为个人欣赏存储淫秽视频,无传播及牟利行为,视频泄露系意外事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2026年1月,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对吴某不起诉,案件终结,吴某无刑事犯罪记录。
本案是2026年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显著轻微不起诉的典型案例。核心辩护逻辑在于区分个人存储与传播行为——明确无传播、无牟利行为不构成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当事人因法律意识淡薄,误以为个人存储不违法,一旦账号被盗或泄露即面临刑事追诉风险。
专业的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律师赵飞全在本案中精准适用《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之规定,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不起诉决定。本案提示: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传播”和“牟利”两个客观要件,单纯的个人存储行为不构成本罪。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