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专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律师赵飞全助冯某获相对不起诉

2026-08-20

案号:(2025)XX刑不诉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6月,犯罪嫌疑人冯某(化名,女,2004年出生),系宁某区某高校在校女大学生。冯某为帮助男友偿还债务,轻信网络兼职信息,用对方提供的机票乘坐飞机前往哈尔滨,将自己的银行卡及支付密码、手机、身份证等交给他人使用,导致其银行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冯某从中获取非法利益4900元。

冯某系典型的因经济困难、感情驱动而误入犯罪链条的学生,犯罪动机具有一定可宽恕性。案发后,冯某深刻认识到其行为的严重性和对被害人的损害,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退缴全部犯罪所得,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案件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宁某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辩护过程

冯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紧急委托赵飞全律师担任其辩护人。赵飞全律师介入后,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冯某,深入了解其涉案经过、主观认知程度及在校表现情况,收集调取了其在校表现证明、家庭困难证明等材料。

经全面审查案卷材料,赵飞全律师发现本案冯某虽客观上提供了银行卡供他人使用,但系因帮助男友偿还债务的动机而被人诱骗误入犯罪链条,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均较低,具有多重从宽情节,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

辩护意见(节选):

辩护人认为,冯某虽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起诉。

第一,冯某系在校大学生,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冯某在校期间表现良好,无任何前科劣迹,系因帮助男友偿还债务而轻信网络兼职信息误入歧途,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低。

第二,冯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冯某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冯某在赵飞全律师的指导下深刻认识自身错误,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第三,冯某已退缴全部犯罪所得4900元,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退赃退赔是修复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方式,社会危害性已得到有效消除。

第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中冯某具有在校学生身份、自首、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初犯偶犯等多重从宽情节,依法可以相对不起诉。

惠农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冯某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鉴于冯某系在校学生、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缴全部犯罪所得,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决定对冯某召开不起诉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赵飞全律师向听证员详细介绍了冯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退赔谅解等情况,与会听证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的不起诉意见。

三、判决结果

听证会后,惠农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向冯某宣布了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在校女大学生涉“两卡”帮信罪获得相对不起诉的典型案例。帮信罪,专业的帮信罪律师通过充分运用初犯偶犯、自首、退赔谅解等多重从宽情节,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

退赔谅解在帮信案件中的关键作用在于:冯某不仅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4900元,还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这一情节对被害人受损法益的修复具有实质意义,成为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重要考量因素。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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