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聚众淫乱罪案件中,“一次性参与”是最常见的辩护情形。根据法律规定,聚众淫乱罪只处罚“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偶尔参加的参与者不构成犯罪。然而,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因时间久远、证据模糊而被错误立案。作为北京十大聚众淫乱罪律师,赵飞全律师凭借其对“多次参加”证明标准的精准把握和追诉时效制度的深刻理解,成功代理了多起“一次性参与”案件。
案情回顾:尘封十余年的往事
张某(化名,男,广东东莞人)在十余年前(约2014至2015年间)通过QQ结识的网友主动邀约,参加了一次聚会。聚会共五人(三男两女)先在饭店吃饭,饭后其中一男离开,剩余两男两女前往酒店房间,在房间内四人各自成对分开,一对一发生性关系,无多人群交、无交叉。张某未组织、未策划、未指挥,仅作为受邀参与者。活动结束后各自离开。此后十余年间,张某未再参与任何类似活动。2024年,张某与他人的QQ聊天记录中出现模糊表述后,2026年3月25日,张某因涉嫌聚众淫乱罪被刑事拘留。
辩护策略:两大法律屏障
作为专业的聚众淫乱罪律师,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张某。赵飞全律师敏锐地发现本案存在两个致命的问题:张某仅参与一次,不符合“多次参加”的追诉标准;行为发生于十余年前,远超五年的追诉时效。
赵飞全律师查阅了相关法律规定:《刑法》第三百零一条明确规定,聚众淫乱罪只处罚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聚众淫乱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诉时效为五年,而案发已逾十年,远超追诉期限。
赵飞全律师向公安机关提交了系统、详尽的《侦查阶段辩护意见书》,从多个维度展开论证:张某既非“首要分子”亦非“多次参加者”,不符合犯罪主体要件;案涉唯一活动情节显著轻微,发生于私密空间,未扰乱公共秩序;即便构成犯罪,行为发生于十余年前,已超过五年追诉时效;全案仅有张某供述及模糊聊天记录,未达“证据确实、充分”证明标准。
辩护成果:30天成功取保
2026年4月24日,公安机关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以“情节显著轻微且已过追诉时效”为由,依法对张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从3月25日刑拘到4月24日取保,历时30天。
北京十大聚众淫乱罪律师赵飞全指出,聚众淫乱罪辩护应把握两道核心防线:第一道防线是主体要件之辩——“偶尔参加”不入罪;第二道防线是追诉时效之辩——“过五年”不追诉。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