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6)某检刑不诉第ZXX号
当事人王某,案发时未满17周岁,系本地在校高中生,无任何刑事、行政前科,日常在校表现良好、无违纪记录,因青春期心智不成熟、法律认知薄弱、受同伴怂恿,不慎卷入本次抢劫案件。
2026年2月某日晚间,王某与三名同龄同学结伴放学途中,偶遇独行未成年人被害人。同行其他人员临时起意,提议向被害人索要零花钱,王某碍于同伴情面、盲目跟风,被动参与本次事件。整场事件中,所有犯意发起、言语威胁、主动索财行为均由其他同伴主导实施,王某全程被动跟随、未主动言语恐吓、未实施殴打、推搡、胁迫行为,未直接接触被害人财物。最终同案人员从被害人处索取现金260元,事后被害人家长报警。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将四名涉案人员全部抓获归案,认定四人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言语胁迫方式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共同构成抢劫罪。王某作为共同参与者,被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抢劫罪属于重罪,即便未成年减轻处罚,一旦起诉定罪,王某将留存刑事案底,不仅学业中断、无法正常升学,未来就业、考公、参军、政审全部受限。为挽救未成年当事人、保住学业,家属第一时间委托专业的抢劫罪辩护赵飞全律师团队全程介入辩护。
赵飞全律师团队介入后,结合未成年人特殊司法保护政策、少捕慎诉慎押理念、教育挽救为主的裁判原则,确立“突出未成年身份、锁定被动从犯地位、挖掘悔罪情节、争取附条件不起诉、最终转正不起诉”的核心辩护策略。
团队逐项落地辩护工作:第一,精准区分同案人员地位作用,固定王某无犯意发起、无主导、无暴力、无主动索财的被动从犯事实;第二,指导当事人及家属主动全额退赔被害人260元款项,额外补偿被害人心理损失,积极沟通和解,成功取得被害人及家属书面谅解;第三,调取当事人在校表现证明、班主任评语、日常成绩单,证实其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第四,指导当事人深刻悔过、撰写悔过书、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志愿服务,全程配合司法机关帮教考察;第五,结合未成年人犯罪从轻、减轻、从宽处理的司法政策,出具专业辩护意见。
《王某涉嫌抢劫罪附条件不起诉辩护意见》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认为,王某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的附条件不起诉条件,恳请贵院对王某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满后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王某系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心智尚未成熟、法律意识淡薄,主观恶性极低。 案发时王某未满17周岁,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青春期认知不足、辨别能力较弱,本次涉案系同伴怂恿、盲目跟风导致,无独立犯罪意图、无预谋、无策划,主观恶性显著低于成年抢劫犯罪。
第二,王某在共同犯罪中处于次要、被动地位,系从犯,涉案行为极其轻微。 本案犯意发起、言语威胁、主动索财均由其他同案人员主导,王某全程被动跟随、未实施任何暴力胁迫行为、未主动劫取财物,对案件推进无核心作用,涉案情节显著轻微。
第三,当事人已全额退赔、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悔罪态度真诚。
第四,王某系初犯、偶犯,一贯表现良好,具备帮教条件。
综上,对王某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符合未成年人特殊司法保护政策,恳请贵院依法予以准许。
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全面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王某系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已全额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真诚悔罪,具备帮教条件,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定条件,依法对王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设定六个月的考察期限。考察期内王某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按期完成社区服务与法治教育,考察期满后,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犯罪记录依法封存。
本案是典型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成功案例。专业的抢劫罪律师赵飞全精准运用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结合未成年人特殊司法保护政策、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理念,通过突出未成年身份地位、锁定从犯情节、指导全额退赔取得谅解、调取在校表现证明等全流程精细化辩护工作,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附条件不起诉并最终转正不起诉的结果。
本案的启示在于:未成年人抢劫案件,辩护律师应当始终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善于运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通过主动退赔、真诚悔罪、积极帮教等措施,为未成年当事人争取无案底结案的机会。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