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犯罪嫌疑人钟某(化名,男,35岁,某市居民)在本市某大型商超购物时,发现收银台为自助扫码结账且无人看管,遂起贪念,采取漏扫商品码、夹带商品等方式实施盗窃。此后一个月内,钟某先后19次在同一商超实施盗窃,盗取商品均为日常生活用品,无转卖牟利行为,涉案金额累计超过5000元。
2025年11月,商超盘点时发现大量商品缺失,经调取监控录像锁定钟某,随即报警。钟某到案后对全部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件移送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钟某家属紧急委托专业的盗窃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第一时间会见钟某,在做好其心理建设的同时认真梳理案情,通过全面仔细阅卷掌握案件全貌。
赵飞全律师经研判发现,本案辩护难度极大——现行司法实践中,盗窃罪争取不起诉的条件通常为金额稍大(不超过3000元)、次数不超过5次。而钟某盗窃次数高达19次、涉案金额远超3000元,属于“犯罪情节恶劣”的情形,原本面临的是必然的刑事起诉和判刑。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
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接受钟某家属委托,指派专业的盗窃罪律师赵飞全担任钟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经全面阅卷、多次会见及调查取证后认为,虽然钟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综合全案情节,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更符合法律规定与司法政策。具体理由如下:
一、钟某所盗均为自用日常用品,无牟利行为,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 钟某盗窃的全部商品均为家庭日常消耗品,无任何转卖、销赃牟利行为,其犯罪动机系一时贪念,与以盗窃为业、以牟利为目的的职业盗窃有本质区别。
二、钟某到案后坦白认罪、自愿认罚,系无前科劣迹的初犯、偶犯。 钟某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本次系初次涉刑,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工作,悔罪态度诚恳。
三、案发后钟某已全额退赔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社会危害性已完全消解。 钟某家属在辩护人协助下已向商超全额赔偿经济损失,被害单位出具书面谅解书,明确表示不再追究钟某的刑事责任。
四、钟某家庭情况特殊,双亲年事已高且身患重疾,需要钟某日常照料。 如对钟某判处刑罚,其年迈患病的父母将无人照顾,不仅不利于钟某的改造,还将衍生新的社会问题。
综上所述,恳请贵院充分考虑钟某的从宽情节与家庭特殊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既符合我国“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也能帮助钟某“保就业、回归家庭生活”,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在审查起诉阶段,赵飞全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提交了《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及钟某父母病历、家庭情况证明等辅助材料,详细论证了本案适用相对不起诉的法律依据与社会效果。
检察院经全面审查,最终采纳了专业的盗窃罪律师赵飞全的辩护意见,认定钟某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初犯、认罪认罚、退赔谅解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钟某不起诉。
本案是盗窃罪辩护中“绝处逢生”的典型案例。盗窃19次、涉案金额超5000元,在通常的司法实践中几乎必然面临起诉和判刑。专业的盗窃罪律师赵飞全通过精准抓住一个个“救命”的辩护要点——包括盗窃物品性质(自用日用品)、主观恶性(无牟利行为)、家庭特殊情况等——并取得了检察官的认可,最终实现了不起诉的辩护目标。
本案的成功也体现了当前刑事司法政策的变化方向。“少捕、慎诉、慎押”政策的贯彻落实,为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已消除的犯罪嫌疑人提供了改过自新的机会。在盗窃罪辩护中,专业的盗窃罪律师应当善于挖掘案件中的特殊情节,将法律条文与司法政策有机结合,为当事人争取最优结果。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