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证据不足存疑不诉——钟某涉嫌诈骗110万元案获不起诉

2026-08-16

案号:(2025)X检刑不诉第028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0年,钟某在担任一起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的辩护人期间,协助当事人处理税款退赔事宜,收取110万元现金。2025年1月,相关人员报案称钟某假借退赔税款之名实施诈骗,同年2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8月案件以涉嫌诈骗罪移送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指控钟某以办理税款退赔为由收取110万元后未完成退赔事宜,涉嫌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钟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家属第一时间委托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介入后,立即组建辩护团队,全面阅卷并多次会见钟某,制定了体系化的辩护方案。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诈骗罪律师,从诈骗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出发,逐项拆解控方指控。

(一)拆解诈骗罪法定构成要件

赵飞全律师在辩护词中指出:诈骗罪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行为人虚构事实、被害人因错误认识交付财物、行为人具备非法占有目的等要件。本案中,付款方自始至终清楚款项用途,交付钱款是自主选择,并非被虚构事实误导产生错误认知,诈骗罪的核心因果关系不成立。款项未能完成税款退赔存在客观原因,后续委托关系因故终止,钟某主动退还了部分款项,剩余钱款未处置也遵从相关人员指示,足以证明其并无非法占有钱款的主观故意。

(二)梳理证人证言瑕疵

辩护团队发现,多名关键证人陈述前后说法不一,内容存在明显出入,证言稳定性严重不足。核心证人与钟某存在多重利益纠葛,双方存有矛盾纠纷,该证人证言的客观真实性难以保障。

(三)质证电子证据效力

控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经核查发现内容存在删减、断裂问题,对话不完整、逻辑不通顺。依据刑事诉讼相关规定,存在删除、修改痕迹且影响真实性的电子数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四)审查侦查程序合法性

辩护团队核查发现,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多处程序问题,有证据显示相关证人存在串通作证的嫌疑,部分询问、物品辨认、财物扣押保管等流程存在手续不完善、流程不规范的情况。

三、判决结果

综合全案事实、法律依据以及赵飞全律师提出的各项辩护意见,检察机关全面审查后,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钟某构成诈骗罪,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存疑不起诉”案例,充分体现了审查起诉阶段刑事辩护的关键价值。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诈骗罪律师,通过精准拆解罪名构成要件、体系化开展证据质证、专业化审查电子数据、重视程序辩护价值四大维度的辩护策略,成功阻断了犯罪认定链条。本案启示我们,不能简单以“收钱未办事”推定犯罪,必须严格对照罪名法定要件,梳理完整事实逻辑。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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