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SXXX刑不诉〔2026〕XX号
2025年7月14日晚,深圳市发生一起因情侣情感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当事人钟某(男,28岁)与报案人陈某(女,26岁)原系恋爱关系,因感情破裂于案发前一周分手。当晚,钟某前往陈某住处取回个人物品,双方发生争执。陈某事后报警称钟某在争执过程中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公安机关以涉嫌强奸罪对钟某刑事拘留。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钟某,全面了解案情。经会见得知,钟某与陈某分手后仍有联系,案发当晚系陈某主动联系钟某前来取物,二人在交流过程中发生关系,陈某未有任何反抗或拒绝表示。赵飞全律师随即向检察机关递交了《建议不起诉法律意见书》。
赵飞全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发表的辩护意见如下:
尊敬的检察官:
本人作为钟某的辩护人,现就钟某涉嫌强奸罪一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缺乏证明钟某违背陈某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手段的证据。 全案证据中,除陈某单方陈述外,无任何客观证据证明钟某实施了暴力、胁迫行为。被害人身上未检出任何抵抗伤,案发现场亦无打斗痕迹。
二、双方系前男女朋友关系,案发前仍有密切联系。 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分手后双方仍保持日常沟通,案发当天的联系系陈某主动发起,这与强奸案件被害人通常回避与加害人接触的行为模式不符。
三、本案证据未能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起诉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后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强奸罪的核心定罪要件是“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缺少这部分完整证据链,即便有其他证据印证性关系事实,依然可能因证据不足被不起诉。
综上,恳请贵院依法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经全面审查全案事实与证据,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本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2026年3月4日,深圳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法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系典型的“一对一”证据强奸案件。专业的强奸罪律师赵飞全敏锐地抓住了证据链断裂这一核心问题——仅有被害人单方陈述,缺乏暴力、胁迫的客观证据。在恋爱纠纷引发的强奸指控中,证据审查标准尤为严格,检察机关必须排除合理怀疑方能提起公诉。本案充分体现了“疑罪从无”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贯彻落实,也展现了专业的强奸罪律师在证据辩护中的关键作用。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