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邻里纠纷致人轻伤,专业故意伤害罪律师赵飞全辩护获不起诉决定

2026-08-15

案号:SXXX不诉〔2026〕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深圳市XX区某老旧小区内,钟某因楼上住户陈某家水管漏水导致自家天花板受损,多次沟通无果后双方发生激烈争吵。争执过程中,情绪失控的钟某推搡陈某致其倒地,陈某头部撞击楼梯扶手,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公安机关以钟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于2026年1月将案件移送深圳市XX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钟某家属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紧急委托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检察院查阅全部案卷材料,并实地走访案发现场,调取了小区监控录像、双方之前的沟通记录等证据。

赵飞全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提交了详细的《法律意见书》,辩护意见核心如下:

辩护词(节选):

一、本案系因邻里纠纷引发的偶发冲突,钟某与陈某系多年邻居,此前并无积怨,案发当日系因长期未解决的漏水问题情绪激动所致,属民间矛盾激化,社会危害性显著低于一般暴力犯罪。

二、钟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全部事实,依法构成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钟某在案发后第一时间向陈某赔礼道歉,全额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8万元,取得了陈某的书面谅解。

四、钟某系初犯、偶犯,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有固定职业和稳定收入,不具有人身危险性。

五、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高检发办字〔2022〕167号)第三条之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综上,钟某的行为虽在客观上造成了轻伤后果,但其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对不起诉条件,恳请贵院依法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赵飞全律师还协助钟某整理了完整的悔过材料、无犯罪记录证明、单位出具的工作表现证明等佐证材料一并提交检察院。

三、判决结果

深圳市XX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充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钟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钟某不起诉。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因邻里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获得不起诉的范例。专业的故意伤害罪律师赵飞全律师精准把握了审查起诉这一“不起诉唯一窗口期”,在案件移送法院之前成功阻断了刑事追诉程序。本案的成功辩护印证了最高人民法院入库案例(2025-04-1-179-003)的裁判要旨:对于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应当避免唯“结果论”,综合考虑案发原因、施害方式、事后表现等因素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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