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普通会员发布科普帖文被控传销——专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律师赵飞全助力法定不起诉

2026-08-15

案号:(2026)ZJ刑不诉第X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9月,某地公安经侦大队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网络传销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查处以“消费返利、静态收益、动态分红、共享创业”为噱头的新型网络传销案件。在平台数据溯源排查过程中,办案机关发现某社交返利平台用户钟某在公开社群内发布了两篇关于平台会员规则、积分兑换、返利机制的科普帖子。侦查机关初步审查后认为,该内容客观上起到了宣传、推广传销平台的作用,遂以钟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立案侦查。

经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核实,涉案平台整体架构符合传销特征,以缴纳会员费作为准入条件,以发展下线人数作为返利依据,形成多层级团队计酬模式,涉案人数众多、涉案金额较大,属于典型的网络传销犯罪团伙。但在针对钟某的个人行为核查中,办案机关查明:钟某自始至终仅为平台普通注册会员,并非平台创始人、股东、运营管理人员,无任何平台后台权限、无团队管理职责、无层级分红权限。

钟某加入平台仅为日常消费省钱,发布相关帖子仅为个人经验分享,主观上无推广平台、拉拢会员、组建传销团队的故意。客观层面,钟某从未主动发展任何下线人员,未组建社群、未组织培训、未开展招商宣传、未收取任何推广费用,无任何违法获利。其发布的帖文仅为中性规则解读,不含诱导投资、强制入会、高额回报等传销诱导话术。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深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事辩护多年,精通2026年最新网络传销司法裁判尺度、两高一部司法解释及不起诉裁量规则。结合本案全部证据与案件事实,律师团队确立核心辩护思路:本罪打击对象仅限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及核心骨干,普通会员无组织、无领导、无推广、无获利的轻微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极低,依法不构成犯罪,应当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辩护团队重点从主体资格、主观故意、客观行为、社会危害性四大核心维度搭建完整无罪辩护体系,全面搜集同类不起诉判例、司法政策文件,逐一推翻侦查机关的片面指控,向公诉机关提交完整不起诉辩护词: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钟某的委托,担任其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辩护人结合全案证据、法律规定及2026年最新网络犯罪宽严相济司法政策,认为钟某的行为不符合本罪构罪要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法不构成犯罪,恳请贵院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第一,从主体要件来看,钟某不属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规制的组织者、领导者。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本罪仅追责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发起、策划、操纵、管理、协调、培训、核心宣传等关键作用的人员,严格排除普通参与人员。本案中,钟某仅为平台普通消费者,无任何平台运营、管理、决策权限,无团队、无下线、无分红收益,完全不具备本罪追责的主体资格。

第二,从主观要件来看,钟某无组织、领导、推广传销活动的主观故意。其发布帖文系基于个人消费体验的中性分享,目的是帮助其他用户了解平台规则,而非引诱、诱导他人参与传销投资。钟某对平台的传销性质并不明知,其行为缺乏犯罪故意这一主观构成要件。

第三,从客观行为来看,钟某未实施任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客观行为。其未发展任何下线人员,未组建任何团队,未组织任何培训或推广活动,未收取任何报酬或返利。发布两篇科普帖文的行为,与传销活动中的“宣传”“推广”存在本质区别——前者是中性信息分享,后者是诱导性招商行为。

第四,从社会危害性来看,钟某的行为未造成任何社会危害后果,无被害人、无财产损失、无社会影响。即便认定其行为客观上对平台有一定程度的宣传效果,其危害程度也远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

综上,辩护人认为钟某的行为不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恳请贵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经全面审查全案证据,充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钟某系平台普通注册会员,既非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亦未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客观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罪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对钟某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2026年网络传销案件中专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律师通过精准区分“核心骨干组织者”与“普通会员参与者”实现法定不起诉的典型案例。本案的核心启示在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追责对象仅限于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普通会员的参与行为不构成本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的人员。对于仅从事一般性参与、分享行为的普通会员,即便其行为客观上对传销平台有一定程度的传播效果,也不应被不当扩大解释为“组织、领导”行为。本案的成功辩护,充分体现了专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律师在精准把握本罪核心构罪逻辑、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界限方面的重要价值。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写评论...